湖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机构要求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条件
我们都知道企业想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要准备大量材料,同时要需要企业达到相应的标准条件。因此很多企业在申报高新认定前都会找寻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来代为先行审查或代理进行认定。那么,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来讲有没有对这些代理机构有相应的代理条件呢?
一、提出“有资质”说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二、明确具体资质要求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同时,在《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职责、工作纪律进行了明确,例如中介机构应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等。
总之,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应注意聘请具备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而中介机构在为其出具报告时也应按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