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通知】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科协、社科联:
为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对《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4年12月5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科学普及事业繁荣发展,提高社会大 众科学素养,规范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普专项 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科学 技术普及条例》《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湖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22〕42号)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 排,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和示范活动,开展公 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学术交流,提升学会能力,科技人才培 养、引进与宣传,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和交流,科学家精神宣 传及阵地建设,科技智库建设,科技助力乡村振兴,进行社会 科学研究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 有关规定,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 正合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科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由省财政厅、省 科协和省社科联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科普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省科 协、省社科联联合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会同主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省科协、省社科联负责自然科学技术普及和社会 科学普及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绩 效目标和预算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公示,牵头负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普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 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 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 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 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自然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协 共同管理,主要支持:
(一)公民科学素质提升计划
1.支持社会化大科普计划。支持我省全国科普示范县(市、 区)以及全国、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创建, 支持科普研学试点城市 建设;支持开展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活动、科普资源助 力“双减”、应急科普行动;支持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支持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小院、农技协、 农村科技示范户等开展科普工作;支持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 强化科普服务功能。
2.支持科普传播体系建设。支持科普信息化平台建设以及科 普资源融入宣传媒体阵地、基层党政服务平台;支持实体科技 馆、流动科技馆巡展、科普大篷车、农村中学科技馆、数字科 技馆、基层科普设施等现代科技馆体系;支持科普人才队伍建 设等。
3.支持科普资源建设。支持学会(协会、研究会)专家面向 广大农村精准推送科技资源,推动科技资源科普化,扩大科普 文艺作品创作;支持科普原创作品特别是优秀原创科普图文、 动漫、短视频等精准制作、供给、推送。
4.支持科普载体建设。支持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小镇、科普 示范村(社区)建设;支持科普日、科技周、科学素质大赛、 科技志愿服务等品牌科普活动;支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支持社会组织举办提升公民科学素质特色活动。
(二)创新服务平台和能力建设计划
1.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学会服务站等建设;支持“科创中国”湖南中心、 省级学会网站管理平台等建设;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和“科创中 国”试点城市、创新驱动示范市建设。
2.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建设。支持省科协年会、科技创新论坛 等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支持“科创中国”湖南行动、科技创新联 盟建设、行业标准研发制定、科技期刊建设发展以及重大学术 发展研究报告(蓝皮书)和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凝练发布;支持 技术经纪人等职称评审,支持学会、高校科协和企业(园区) 科协等能力建设,建设“一流学会”。
(三)科技人才培育和宣传表彰计划
1.人才培养。实施湖湘英才项目(高层次人才培育项目), 支持高端科技人才、青年科技人才等人才培育计划;支持青少 年科技创新、机器人、中学生五项学科等赛事以及中学生英才 计划等,培养科技创新后备人才。
2.人才合作交流。实施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交流项目,支持 有条件的市州、学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组织,建 立海智类工作基地、组织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和培训、链接服务 高层次湘籍科技人才、发起成立国际科技组织(含分支机构)、 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参与全球科技治理,促进与海(境)内外 及区域科技资源对接。
3.人才宣传。实施科学家精神宣传专项,支持开展科学家精 神宣传、科技人物宣传,加强科学家精神宣讲团队伍建设,评 选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营造尊重科学、尊重科学家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科技智库建设 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组织开 展决策咨询研究和科技智库建设,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科 技支撑。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 要事项。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社科联共 同管理,主要支持:
(一)社会科学普及 主要用于社会科学理论普及宣传、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 社会科学类论坛讲座管理、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资助出版等。
(二)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 主要用于资助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促进我省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应用对策项目研究,以及省社科联联系的有 关学术理论单位和实际工作部门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 要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单位推荐和定向委托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需要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 项目,每年3月底前,省科协、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须涵盖项目 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 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在省科协、 省社科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一)自然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的申报 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等直接向省科 协申报。 企业(园区)科协以及市州、省直管县(市、区)项目向 同级科协、财政部门申报,市州科协审核、会同财政部门汇总 后,联合行文向省科协推荐申报。项目任务及评审工作明确下 达给市州的,由市州将拟确定的相关项目报省科协审查备案。
(二)社会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的申报 高等院校、省属科研院所、省委党校、市委党校、军校、 省直有关单位、省管企业、中央在湘单位、省级社科类社会组 织直接向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向同级社科联、财政部门申报, 市州社科联审核、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后,联合行文向省社会科 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单位、各级科协和社科联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科协、省社科联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 范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格 式是否规范,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 法、完整、有效,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四条 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科协、省社科联会同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 目,由省科协、省社科联牵头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五条 省科协、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 重点、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 按竞争择优、突出重点、注重均衡等原则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 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在省科协、省社科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 省社科联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和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 金。省科协、省社科联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项目任务 书。社科类课题项目和后补助类项目可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 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天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 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 照程序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项目终止实施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八条 科普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 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 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应 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湖湘英才项目(高层次人才培育项 目)经费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可提取不超过项目总经 费的20%用于个人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湖湘英才项目(高层次人才培育项目)和社科 类课题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 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 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 用进度。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科协、省社科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 理制度,抓好专项资金绩效运行日常监控,每年根据财政部门 部署集中对当年1—6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 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开展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 监控结果、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委 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强化绩效结果运用,落实绩效结果与 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作为调整预算、完善政策、改进 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按主管部门要求切实增强绩 效意识,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普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 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强化日常监管,自觉 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科研经费 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 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项目完成后6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 应主动向省科协、省社科联等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绩效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科协和社科联,应当加强对 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按要求开展本地区项 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 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违反本规定行为以及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根据省财政厅组织的专项资金三年整体绩效评价 结果,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