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通知】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及财政金融局、长沙经开区星沙产业基地事务中心及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工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长沙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加强试点资金使用管理,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长沙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3日
长沙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长沙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加强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的通知》(财建〔2023〕308号)、《长沙市支持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部下达我市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和市级财政相关配套资金。
第三条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和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展试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
(一)市工信局负责牵头制定试点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试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分配和公示,监督管理试点资金的使用,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试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组织实施试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三)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园区产业发展局负责按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资金使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试点资金重点支持参与长沙市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企业和服务机构、平台,并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规范管理的试点工作相关企业或符合条件的数字化服务商和行业推进机构。同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承担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通知规定的数字化转型方向。
第五条 资金支持的标准和具体条件按照《长沙市支持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若干政策》执行。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后补助、奖励、政府采购等方式,可以视情采取事前、事中补助方式。
第六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中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
第七条 公开申报类项目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试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及评审工作方案。
第八条 政府采购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限额要求,以及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管理。
第九条 公开申报项目应采用属地初审、部门复审、专家评审、监督抽审的“四审制”原则接受资料审核。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园区产业发展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审查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审查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组织进行项目复审,并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市工信局组织或依规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抽审。四审通过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并通过市工信局审议,由市工信局按要求报市政府审批,并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在市工信局官网或长沙晚报上公示(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试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全过程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试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试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要求开展自评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试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相关扶持资金后,须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工信、财政等主管部门的督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规操作,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市工信系统相关申报,并追回已获得的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分配或使用试点资金,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事项,依照其他现行有效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