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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通知】关于征集2024年度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技术需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31 09:57:12点击率:31

  关于征集2024年度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技术需求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各区、县(市)科技局,各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聚集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解决一批重大技术难题,依据《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长科发〔2022〕32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技术需求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工程机械与汽车零部件、人形机器人、新能源电池材料、音视频装备和技术、先进计算、量子科技、生物工程

  二、征集对象及要求

  技术需求单位原则上应为长沙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三级医院、创新研究院、省实验室等。

  (一)技术需求单位为企业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建筑业为特一级建筑业);

  (二)技术需求单位为市内高校、科研院所、三级医院、创新研究院、省实验室等的,须与本地企业联合申报。

  (三)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成创新联合体参与申报。

  (四)其他要求

  1、技术需求单位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技术需求单位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后续支持

  市科技局将对征集到的技术需求进行甄别和遴选,形成重大专项项目技术需求清单,后续将按《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长科发〔2022〕32号)的要求,组织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申报,通过项目评审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支持。

  四、征集方式

  技术需求申报采取在线申报方式,登陆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kjj.changsha.gov.cn/),进入“长沙市科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技术需求表》,并提交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包含:高企证书、营业执照(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后无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资历证明(身份证、职称、学历等)、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诚信承诺书(在系统中导出PDF后签字盖章上传)、前期研究成果材料(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证书、鉴定成果、科技奖励等)、合作协议(企业单独申报可不提供)、其他资质证明等,附件材料需上传扫描件。

  五、申报时间

  技术需求单位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17:00。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24日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长沙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长发〔2021〕21号)《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4号)和《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由长沙市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能显著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计划专项。第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主要分为两类:1、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主要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和重大工程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

  第四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项目实施的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重大专项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重大专项发展战略研究和顶层设计;

  (二)编制重大专项年度申报指南;

  (三)组织重大专项专家论证和咨询,提出立项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四)跟踪重大专项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组织重大专项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按照《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重大专项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任务;

  (二)落实自筹经费;

  (三)根据重大专项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按相关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四)接受市科技局对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中期评估和验收;

  (五)重大专项项目完成后,做好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申报重大专项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预期产业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二)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可考核的目标;

  (三)具有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础;

  (四)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有保障;

  (五)申报项目的负责人或首席专家没有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同一申报项目未获得过长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九条 申报重大专项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长沙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三级医院、创新研究院、省实验室等。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成创新联合体参与项目申报。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项目资金分配、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1、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建筑业为特一级建筑业);

  2、申报单位为市内高校、科研院所、三级医院、创新研究院、省实验室等的,须与企业合作,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二)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领先的科研成果或产业优势;

  (四)具有重大专项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没有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单位、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工业技术研究院除外);

  (七)自筹资金原则上由企业按不低于1:1配套;

  (八)申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须与科技成果所有方就项目实施内容达成转化合作协议。拟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知识产权明晰;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推动作用。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团队领办创办的企业就地转化自主创新重大科技成果。

  第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市科技局面向全市征集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组织专家进行甄别遴选后,形成需求清单;

  (二)市科技局依据需求清单编制并发布重大专项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三)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申报项目;

  (四)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和真实性审查,向市科技局行文推荐;

  (五)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经推荐的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受理;

  (六)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

  (七)市科技局在评审基础上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

  (八)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商市财政局形成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九)经市政府审定后的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实名书面提出,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十)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立项通知。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一条 对涉及本市重点产业链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人才引进项目、重大应急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定向委托等形式予以实施。

  第四章 支持和实施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采取有限目标、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管理方式,根据每年顶层设计及资金预算确定支持项目数量。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原则上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支持金额200万元。通过次年中期评估后支持 100万元,项目执行期到期验收合格后支持100万元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施满1年后,市科技局应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四条 中期评估依据重大专项项目任务书确定的阶段计划和目标,采取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结论分为支持、不支持两类,评估结论作为市科技局拨付重大专项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评估结论建议不支持的,经相关行政审议程序明确终止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并经过努力无法按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的,应及时申请变更任务书报市科技局审查批复后执行,或申请终止项目报市科技局审查批复后按结题处理

  第五章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下达验收通知,并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召开现场验收会。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提前申请验收。在执行期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申请验收的,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后,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任务书是验收的主要依据。根据任务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条 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计划目标和任务为验收合格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等;

  (三)研究和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四)超过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6个月以上未申请验收,事先未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市科技局同意延期的;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进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可在6个月内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或6个月内未申请第二次验收的,作验收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结果由市科技局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并在长沙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中记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实施重大专项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其归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任务书约定为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统筹使用各方面的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来源于科技发展专项的经费要严格按照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来源的资金,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配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 2022年 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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