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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物流标准化、数字化、智慧化建设资金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5 10:36:31点击率:62

  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物流标准化、数字化、智慧化建设资金申报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物流标准化、数字化、智慧化建设资金申报通知》已下发,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资料一式五份于2024年9月10日前报宁乡市商务局415室。


  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23 年物流标准化、数字化、智慧化建设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物流(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推动我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3 年流通主体培育及消费促进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商运〔2023]5号)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 2023 年流通主体培育及消费促进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长商务发(2024〕16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现将2023年全市物流标准化、数字化、智慧化建设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标准

  1.支持国家级供应链示范企业建设,对获评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称号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2.支持数字化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对新建数字化仓储物流配送中心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10%的奖励,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3.支持购置1000mm*1200mm标准托盘、400mm*600mm包装模数系列尺寸的循环共用的周转筐(箱),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奖励,支持总额不超过 50万元。

  4.支持建设或改造与物流标准化、数字化、智慧化关联的基础设施(含装卸月台、装卸工具、标准货架、标准仓库、数字监控系统等),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20%的奖励,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在长沙市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为物流业务。

  2.守法经营。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良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无重大警告警示信息。

  3.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企业2023年物流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4.资金申报企业与项目运营、合同签署、银行付款单位一致,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合同、正式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与实物一一对应,且均为公对公。

  5.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各级财政资金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资料目录;

  2.项目申报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除外);

  3.信用承诺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重大警告警示证明材料、2023年度财务报表、2023年度完税证明:5.申报企业具体情况,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概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进度安排、预期成效等),项目投资情况等;

  6.有关佐证材料: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相关文件,授牌等证明材料;数字化仓储、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涉及的国土、规划、报建等前期审批、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及对应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复印件;购置标准托盘和周转筐(箱)的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建设或改造与标准托盘、周转筐(箱)、数字化监控设备相匹配的标准化、智慧化物流基础设施(含装卸月台、装卸工具、标准货架、标准仓库、数字监控系统等)的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投入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除申报国家级供应链示范企业建设,其他类别申报企业的建设、合同、投资等发生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4年8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一)公开申报

  申报单位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http://175.6.47.153)进行申报,并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同时申报单位在申报截止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湖南湘江新区、区县(市)物流(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纸质申报资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的纸质材料与平台电子文档一致。

  企业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9月10日下午17:00,过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二)区县初审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物流(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审核项目基本情况,查验项目单位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剔除多头申报项目,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和汇总表(附件4),于2024年9月16日前正式联合行文报送市政府物流口岸办(长沙市政府二办668室),并在2024年9月16日下午17:00前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

  (三)部门联审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审意见,对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四)专家评审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联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报办党组研究。

  (五)政府审定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办党组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如计算出的全部支持金额超出财政预算总额,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分别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官网”上同步公示。

  (七)集中拨付

  项目公示无异议的,奖励资金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

  (八)绩效评价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区县(市)物流(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五、有关要求

  (一)广泛宣传,严格把关。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物流(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申报组织和初审工作,初审时应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要求。如因初审把关不严导致项目虚报等问题由项目所在区县(市)负责追回资金。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区县(市)物流(商务)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二)依法依规,确保真实。各申报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生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     长沙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2日

we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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