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通知】关于申报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的通知
关于申报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2-2024年)》(长办发〔2022〕22号)《长沙市技术交易奖励操作规程》(长科发〔2021〕22号)文件精神,现组织申报2024年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技术承接补贴。2023年市内企业(不含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作为合同买方承接校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在长转化,单项成果年度累计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
(二)技术输出补贴。2023年在长校所作为合同卖方,面向市内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的;2023年在长校所、企业等创新主体作为合同卖方,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
(三)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补贴。 经市科技局备案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2023年促成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补贴。
二、申报材料
(一)技术承接补贴
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其中《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卖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对应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二)技术输出补贴
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买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对应的银行回单和发票(申报累计补贴须提供每份合同成交额20%以上银行回单和发票)。
(三)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补贴
系统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填写卖方信息,附件上传项目名称对应资料:技术合同(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1、技术交易补贴实施网上申报,不接受纸质资料。申报地址:http://175.6.46.174:8088/Admin/Default.aspx。
2、同一主体申报多类补贴,必须在《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中集中归类填报。
3、《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中的“项目名称”与上传附件资料必须一一对应。
4、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清晰规范。《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承诺书》(见附件)须签章,上传至“填报导航”下方的“项目附件”内。
5、银行回单和发票时间截止为申报截止日。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8月2日,过期不予受理。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15日
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长沙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合法,如有不实,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负责。
法人代表(签章):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8日
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2022-2024年)
为充分发挥我市科教资源优势,营造高效的政产学研金合作生态,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原始创新策源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承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长发[2021]31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的行动方案(2022一2026年)〉的通知》(长发[2022]9号)等精神,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湖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长沙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关于科技创新的战略部署,为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强大动力,为推动强省会战略落地见效、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全市技术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技术转移能力明显提升,成果转化效能持续放大,在长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本地转移转化率达到50%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总规模达到45亿元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800亿元。全市建成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长株潭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取得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企业创新力
1.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培育更多“顶天立地”的科技领军企业和“铺天盖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承接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鼓励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围绕“四个面向”,聚焦先进制造、 先进计算、人工智能、先进储能、种业、新材料、生命健康、“双碳”、量子科技、工业软件、信创、防灾减灾、新型电力系统等领域,优化市场主体“出题”,政府“发榜”,高校、科研院所(含在长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以下简称“校所”)、创新团队联合攻关的“揭榜挂帅”模式,实施“揭榜挂帅”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三超”(超级杂交稻、超级计算机、超高速轨道交通)等专精特尖高科技成果转化运用,鼓励更多的科技成果实现产品化、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和园区管委会]
3.组建创新联合体。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组建一批企业牵头,校所紧密合作,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广泛参与的创新联合体,支持央企与各类创新主体在长共建创新联合体,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产业化等方面营造深度融合与协同发展的全链条生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4.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联合校所、医疗机构等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和技术创新中心。持续放大长沙半导体技术与应用创新研究院(湖南大学)、长沙现代食品创新研究院(湖南农业大学)、长沙汽车创新研究院(吉林大学)、北大计算与数字经济研究院等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效能。加快推进长沙特种工程装备工业技术研究院、长沙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工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在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前瞻部署新一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区县(市)、园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5.支持企业承接科技成果。支持企业主动吸纳承接校所科技成果,大幅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对市内企业(不含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下同)承接校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在长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单项成果年度累计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鼓励区县(市)、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单项成果年度累计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下的,鼓励区县(市)、园区参照市级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二)提升科技成果供给力
6.深化政产学研金一体化。搭建长沙市与校所间的交流合作平台,发挥好“市校所创新发展联盟”作用,共商重大问题,共推协同创新,市、区县(市)、园区明确职责,共同推进联盟校所重大科技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学科等建设,进一步优化校园及周边生活、交通等环境,实现市、校所共赢发展,把联盟打造成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深化政产学研金一体化的重要载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园区管委会]
7.建设中试基地。聚焦我市“1+2+N”先进制造业集群,围绕尖端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紧缺产品研制等中试需求,建立面向产业发展的中试基地,让更多科技成果走出实验室、加速产业化。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在长校所、企业中认定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经认定的中试基地,每年根据实际服务性收入的20%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鼓励校所、区县(市)、园区、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企业、社会资本根据我市产业需求新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投入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对新建的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鼓励区县(市)、园区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到2024年,力争全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达到15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8.建设大学科技园和技术转移转化基地(机构)。支持湖南大学国家科技园、中南大学国家科技园、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湖南省大学科技产业园建设。支持高校与区县(市)、园区、企业、社会资本共建大学科技园。探索多元共建机制,引导更多的科技成果入园孵化、转化,把大学科技园打造成高校成果转化“首站”、产业新增长极“首地”、区域双创“核心”。鼓励校所发挥学科优势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举办小型化、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等对接活动,助力地方产业经济发展。到2024年,支持在长校所、园区建设20个技术转移转化基地(机构),每年每家支持20-30万元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9.鼓励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鼓励青年科技人才、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在长创新创业。对在长校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给予20万元奖励。实施长沙市杰出创新青年培养计划,培养一批有科研基础、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认定一批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支持在长校所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创办(控股)的企业可申请无抵押、零担保“优才贷”,个人额度最高300万元,以人才创办或控股企业申请的,额度最高可达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0.大力支持基础研究。抢抓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契机,积极创建全国重点实验室,对新获批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鼓励在长校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面向我市企业开放,围绕制约我市产业发展技术瓶颈开展科学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及交叉学科研究,三年实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000项。对当年获得国家科技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或团队,按国家奖励资金等额配套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1.支持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在长校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许可,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在长校所面向市内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经我市技术合同点认定登记后,按单个合同技术交易额,给予2%补贴,每家校所每年累计最高50
万元。在长校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经我市技术合同点认定登记后,年度累计登记合同成交额在5000万元-20亿元的,按0.3%给予补贴,超出20亿元以上的,按0.1%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年度累计登记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以下的,鼓励区县(市)、园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市税务局]
12.积极引入市外优质创新资源。积极对接粤港澳、京津冀、长三角、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引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优质创新资源和标志性创新平台,大力支持中国科学院等国内外一流科研机构在长建设分支机构。鼓励市(境)外校所等在长建立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每家支持20--50万元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三)提高技术转移服务力
13.构建“两单两库一平台”。着力建设“两单两库一平台”,建立科创资源清单、责任清单,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发展,建立科技项目库、科技人才库,促进技术、人才与企业的无缝对接,建设具有科技含量的数字化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4.培育专业化服务队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技术经纪、技术交易等专业服务,培育专业服务机构60家,打造10个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力争省级以上园区全覆盖。对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按其年度促成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累计成交额的0.2%。给予补贴(促成认定登记的单个合同服务补贴不超过2万元,服务单个委托单位的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每个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持续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到2024年,新培育技术经纪人800名。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建立技术经理人聘用制度,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专业水准和国际视野复合型专业经理人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5.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鼓励在长校所进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充分发挥专业化评估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主导作用,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面向全国引入专业化评估机构,整合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第三方机构,联动投融资机构,形成校所认可、市场接受、政府支持的科技成果评价主体。探索建立面向产业、多维度评判、规范易行、可供推广的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对其技术先进性、适用性、成熟度、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经评价的科技成果优先在技术市场挂牌出让,在长转化的科技成果,市科技计划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6.健全成果转化服务体系。鼓励校所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运营机构或部门,强化专职、专技人才岗位保障对业绩突出的,在职务、职称晋升时予以适当倾斜。区县(市)、园区应明确部门和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聚焦主特产业定期发布关键技术需求清单,主动对接校所科技成果,跟踪服务落地的转化项目。进一步发挥园区“主阵地”作用,以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岳麓山大科城、马栏山视频文创园、隆平高科技园等为主要承载区,打造“校所创造、企业转化、园区制造”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长沙样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四)优化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力
17.加强技术市场要素建设。构建全市技术市场服务节点工作网络,支持在长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分市场建设,支持区县(市)、园区组建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工作站,争设省级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一批市级技术合同服务点,对经认定的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分市场、工作站,技术合同登记点、服务点,每年每家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并根据工作实绩每年每家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承担多项工作,每年获得工作经费支持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8.增强金融资本支撑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进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综合运用高企信贷风补资金池、知识价值融资贷款等措施,支持银行为企业提供优惠信用贷款。进一步推广科技保险,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移转化保驾护航。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做大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总规模达到45亿元以上。鼓励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和基金投入科技型企业,支持创投债等多元募资途径,探索外商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发行模式。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做强、上市,鼓励企业通过科创板等资本市场融资壮大,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其他园区管委会]
19.组建科技创新“智囊团”。发挥在长高校学科优势和专家的专业优势,精准遴选一批校领导(资深专家)担任我市22条产业链“校长”,提供创新辅导和技术支撑。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在长校所选派科技特派员到工农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3年选派1000名科技特派员和科技副总,对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副总,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0.强化知识产权转化服务。鼓励在长高校整合资源,设立知识产权转化专门机构,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提供全链条专业化服务,一次性给予高校知识产权转化专门机构2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高校知识产权创新团队参与协同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创造机制,推动以企业技术攻关需求为导向,校企联合培育的高价值专利在企转化。支持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湖南省高等院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创新发展,支持湘江新区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专利技术向产业转移。[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其他园区管委会]
(五)增强体制机制改革驱动力
21.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活力。鼓励在长校所进一步加大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落实国家对非营利性校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校所,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三年内),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市税务局]
22.探索双向交流锻炼机制。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专员双向交流锻炼机制,建立市、区县(市)、园区派专人到校所持续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鼓励在长校所选派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主动对接地方产业、技术、人才等需求,促进科技成果在本地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3.完善市场化经营主体。鼓励在长公办校所依法依规设立产权清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资产经营类独资法人实体,承担校所科技成果转化等职能。对在长公办校所新设立的资产经营类独资法人实体,承接出资方无偿划拨(划转)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计税基础和折旧扣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经备案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鼓励在长校所资产经营类公司与我市国有投资公司联合组建法人实体,设立风险投资等基金,扶持校所内成果孵化转化、师生创新创业项目,或以现金注资的方式共建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进一步加速科技成果
商品化、商业化和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税务局]
24.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校所、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政府设立的校所、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政府设立的校所以科技成果入股实施转化活动,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其成果股权权益下降,经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统筹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顶层设计,决定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形成合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突出重点保障
进一步争取国家、湖南省的政策支持,争取在财税、科技、体制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取得突破。本行动方案中的科技政策补助在每年年度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鼓励市级发改、工信、知识产权等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平台、人才等要素以及校所、企业、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支持力度。区县(市)、园区应加强统筹,根据实际情况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模式、重大项目、示范机构、专业人才等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努力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工作落实
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校所科技成果供给“一张单”,市、区县(市)、园区技术需求“一张表”和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合同登记“一本账”。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真抓实干等考核评价机制。本行动方案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现行科技政策与本行动方案不一致的,按本行动方案执行。
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交易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技术交易奖励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技术交易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技术市场发展,贯彻落实《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20]2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工业技术研究院等)、企业等技术交易机构和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 在长高校、科研院所面向市内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的,经我市范围内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后,按其单个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给予转让方2%的奖励,每家高校、科研院所年度获得此类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万元。单个技术合同成交额奖励基数,以技术交易机构提供的与认定登记备案的合同对应的、截止申报时实际发生交易汇款银行进账单和发票(复印件)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合同只能申请一次补助),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下达的合同任务书进行了认定登记的,不纳入奖励。
第四条 在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我市范围内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后,年度累计登记合同成交额5000 万元以上(已在第三条中给予奖励的技术合同额,不再累计),按其年度累计登记合同成交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奖励基数,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统计数据为准;技术交易机构须提供每份技术交易合同成交额 20%以上的交易汇款银行进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第五条对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按其促成认定登记的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2%给予奖励,每个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年度奖励最高30万元。促成认定登记的单个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1亿元纳入业绩。促成某一委托单位年度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在5亿元以上的,按5亿元纳入业绩。促成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需以转让方提供对每个技术交易合同的委托授权书。
第六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从奖励资金中开支,不得向被服务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奖励流程
第七条 技术交易奖励申报工作每年第二季度开展,申请单位填写《长沙市技术交易奖励申报表》,连同所要求的附件装订1册,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形成评审意见。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议审议,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十条 经行政审定后的奖励资金应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按相关程序审定。
第十一条行文下达。经审定的奖励资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拨付资金。
第四章奖励资金用途及监管
第十二条高校、科研院所在技术交易奖励资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以不低于40%的比例用于对相关工作人员从事技术市场服务等有关工作的奖励。奖励应在其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及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权,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26日起实施,实施期限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