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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0 10:40:40点击率:19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2.聚焦指南任务,整合优势创新团队,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攻关。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轮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择优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课题)互不限项。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

  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

  同时,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本批次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应遵守我国参加或与合作方政府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或数据保护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9.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10.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8:00至2024年7月19日16:00。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7月26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推荐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

  科技部

  2024年5月24日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世界各国既要共享科技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机遇,也要共同携手应对全球变化、粮食安全、能源和资源短缺、人口健康、环境污染等一系列全球性问题的挑战。中国政府秉持互利共赢的理念,通过支持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开展共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式,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的贡献。

  按照中外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协议)要求、落实国家元首外交承诺等任务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目标

  2024年,本专项继续支持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

  和多边机制签署的有关政府间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各类国际科技创

  新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任务涉及政府间科技合作层面共同关注的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以及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重大挑战的有关问题等。针对政府间关注的重大议题和共同挑战,同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致力于共同推动解决有关问题。以科技创新领域交流合作为先导,围绕互联互通和其他民生科技领域,推动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与周边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协同发展。积极参与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促进创新领域的多边科研和技术合作。推进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加速推动国内外大型研究基础设施开放共享。鉴于国家外交工作需要和本专项定位,对于2024年度签署的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国家新近作出的重大外交承诺任务,

  本专项2024年度指南一并予以支持。

  二、领域和方向

  经与有关合作方磋商议定,2024年度第三批项目设立2个指南方向,支持与2个国家开展科技合作,拟支持项目数约16个,国拨经费总概算0.39亿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

  年。项目不下设课题。具体指南方向及要求如下。

  1.1中国和日本理化学研究所(RIKEN)联合资助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日本理化学研究所合

  作备忘录》。

  领域方向:医药卫生、环境、基础科学。

  拟支持项目数:10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日方合作者必须是日本RIKEN系统正式研究人员。

  (2)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科技部和日本RIKEN国际部提

  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3)RIKEN联系方式:北京代表处,rikenbjo@postbj.net。

  1.2中国和马耳他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科学技术合

  作协定》。

  领域方向:

  1.健康,重点关注:癌症;细胞疗法;药物开发;中药;数

  字工具支持医疗。

  2.绿色和蓝色经济转型,重点关注:可再生能源;可持续交

  通;智能制造;海洋与海事技术。

  3.数字技术,重点关注:广泛意义上的数字技术;交叉领域

  的数字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6个。

  共拟支持经费:9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马耳他项目征集部门联系方式:马耳他科技理事会,邮箱:international.mcst@gov.mt。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

  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

  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

  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

  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

  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3.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

  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23年6月30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本重点专项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请参见有关国

  别(地区、国际组织)的具体指南说明

  5.项目负责人对照本人情况进行限项自查

  (1)本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400万元的,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不符合申报要求:

  ——除本次申报外,已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主持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

  专项港澳台项目,以上含在研和在申报项目。

  ——除本次申报外,作为项目骨干在申报和在研的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

  已达2项。

  (2)本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400万元的,存在以下任

  何一种情况,不符合申报要求:

  ——除本次申报外,已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主持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不含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

  项目,以上含在研和在申报项目。

  ——除本次申报外,作为项目骨干在申报和在研的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不含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

  项目总数已达2项。

  6.项目骨干对照本人情况进行限项自查

  (1)本次作为项目骨干参与申报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400万元的,存在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不符合申报要求:

  ——除本次申报外,已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科技创新2030—

  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上仅含在研项目。

  ——除本次申报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在

  申报和在研的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

  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已达2项。

  ——除本次申报外,作为项目骨干在申报和在研中央财政专项

  资金预算≤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

  ——除本次申报外,作为项目骨干在申报和在研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

  台项目。

  (2)本次作为项目骨干参与申报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400万元的,存在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不符合申报要求:

  ——除本次申报外,已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科技创新2030—

  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上仅含在研项目。

  ——除本次申报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在申报和在研的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不含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已达2项。

  上述要求中,在研项目指: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在申报项目指:除本次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三批项目之外,处于申报阶段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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