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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湘潭市关于做好2023年跨境电商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30 09:43:09点击率:13

  湘潭市商务局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跨境电商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为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省市跨境电商的相关政策精神,现将2023年湘潭市跨境电商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原则

  1.符合国际贸易协定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廉洁、高效;

  2.契合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宏观经济政策,贯彻“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稳外贸和跨境电商有关工作要求,服务湘潭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

  3.强化绩效意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服务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2023年开展自主品牌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对有实际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企业,对新通过国际认证费用和注册费用80%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来源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条。

  (二)支持2023年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带

  对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带的县市区、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来源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条。

  (三)支持企业线上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备案

  支持企业2023年在湘潭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经海关确定的在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新统计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销售额首次达10万美元的前30家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扶持。

  政策依据来源于《湘潭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四)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内陆物流运输费用

  对本地跨境电商企业(本地报关且数据留在本地的企业)以湘潭为始发站或目的站产生的内陆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其综合运输费用的30%给予奖励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来源于《湘潭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五)支持本地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支持本地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本地企业销售“潭品”在亚马逊等全球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店,且在本地产生跨境电商业绩、年交易额突破50万美元的企业,每开一家店铺给予2000元的奖励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当地企业“潭品出海”当年入驻上述平台且纳入湘潭跨境电商统计额突破100万美元的,最多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来源于《湘潭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六)支持平台及中心服务传统企业转型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培训中心,孵化中心支持本地传统企业转型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每年培育10家以上本地企业且促成本地产品年出口交易额达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培训中心、孵化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奖励扶持。

  政策依据来源于《湘潭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七)支持重点跨境电商企业规模化建设

  鼓励本地实体企业做大做强外贸业务,对2023年规模化建设成效明显的企业,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贷款贴息,以及经营性成本等项目投入给予不超过30%支持。全年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2.5万元支持;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支持。

  政策依据参照《湘潭市商务局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外贸促进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八)支持开展跨境电商相关活动

  支持县市区、园区及相关行业组织等积极开展跨境电商行业峰会、专题论坛、对接交流、业务培训、课题研究、数据分析等跨境电商强相关活动,根据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不超过50%支持,单场活动金额不超过2万元。

  政策依据参考《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征管、进出口数据统计在我市。单位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已进行有关资质核准、备案,企业开展外贸业务(跨境电商业务)的报关单、结汇单、退税单(加工贸易企业除外)齐全。对异常收付汇、无辐射带动、无交退税等企业不予支持。

  3.申报项目参照进出口数据以省商务厅和长沙海关提供数据为准。在申报有进出口业绩要求的项目时,同一集团(公司)下多家在潭全资子公司进出口业绩可合并计算。已注销或外迁企业不予以支持。

  4.同一家企业同一支持方向不能重复申报。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注册备案登记(或海关备案回执)复印件;

  3.境外注册商标及认证证书复印件、翻译件;

  4.跨境年交易额证明;

  5.注册费用、认证服务费证明。

  (二)支持2023年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带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获评省级产业带文件;

  3.省级产业带申报文件;

  4.省级产业带2024年建设方案及举措。

  (三)支持企业线上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备案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注册备案登记(或海关备案回执)复印件;

  3.在我市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备案证明;

  4.本地跨境电商业绩(以长沙海关、省商务厅提供数据为准,此项无需企业提交);

  5.申报企业超出30家以上的,按同时满足备案及业务销售额时间排序。

  (四)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内陆物流运输费用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注册备案登记(或海关备案回执)复印件;

  3.在我市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备案证明;

  4.本地跨境电商业绩(以长沙海关、省商务厅提供数据为准,此项无需企业提交);

  5.内陆物流运输费用证明。

  (五)支持本地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注册备案登记(或海关备案回执)复印件;

  3.在我市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备案证明;

  4.入驻第三方平台合同(如有开设多店铺的,各店铺证明);

  5.年交易额证明;

  6.本地跨境电商业绩(以长沙海关、省商务厅提供数据为准,此项无需企业提交)。

  (六)支持平台及中心服务传统企业转型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注册备案登记(或海关备案回执)复印件。

  3.开展服务业务资质证明;

  4.培育企业名录及相关证明;

  5.2023年度平台企业完税证明;

  6.服务、培训、活动等照片5张以上及文字说明。

  (七)支持重点跨境电商企业规模化建设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注册备案登记(或海关备案回执)复印件。

  3.在我市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备案证明;

  4.入驻第三方平台合同(如有开设多店铺的,各店铺证明);

  5.年交易额证明。

  6.本地跨境电商业绩(以长沙海关、省商务厅提供数据为准,此项无需企业提交)。

  (八)支持开展跨境电商相关活动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注册备案登记(或海关备案回执)复印件。

  3.活动相关方案、现场照片、总结等证明资料。

  4.活动实际支出费用证明。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按项目法申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5月9日前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园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递交申报纸质资料(申报材料每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财务类票据需加盖申报单位财务专用章),申报单位自留一份备查。

  (二)项目初审。各县市区、园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于2024年5月10日前将初审结果(含附件2)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审核评估。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组织第三方对申报企业(单位)资料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

  (四)联合会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第三方评审机构评估报告对符合条件申报项目复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五)结果公示。资金分配方案按相关规定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六)资金拨付。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

  (七)绩效评价。市商务局、县市区园区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六、相关要求

  1.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负法律责任,对重复申报、弄虚作假的将追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各县市区、园区商务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初审和推荐工作,对推荐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负责。

  3.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湘潭市商务局 湘潭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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