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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奖励】关于申报2023年度工业经济奖励(补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2 10:36:39点击率:79

  关于申报2023年度工业经济 奖励(补助)的通知

  各园区(经发局)、乡镇(街道):

  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围绕“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示范区”奋斗目标,根据《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3号)文件要求,现就2023年度工业经济奖励(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1月11日—2024年1月19日

  二、申报流程和要求:

  本次项目申报分为“免申即享”条款和“即申即享”条款两类。

  “免申即享”条款包含:“万千百”工程奖、税收贡献奖、企业上市奖、新增入规奖、绿色制造奖、工业品牌奖。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工信局、金融事务中心联系相关企业负责人在湘易办APP进行在线注册,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具体奖补名单待核实后再通知。

  “即申即享”条款包含:产业链配套补助、功勋企业家、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优秀职业经理人、技工之星,项目需在湘易办APP及线下同时申报。线下申报由企业在1月19日以前向所在园区和乡镇(街道)提交纸质材料,再由各园区和乡镇(街道)对申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材料把关后统一汇总并行文推荐,于1月23日前递交至宁乡市工信局。

  宁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11日


  宁乡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千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实施“强省会”战略,落实省政府“发展六仗”行动部署,持续推进省“万千百”工程和“芙蓉计划”,围绕“工业强市、幸福宁乡”发展定位,聚焦“建设省会副中心、挺进全国前十强”发展目标,纵深推进“双十双百双千”工程,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宁乡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企业梯度培育和激励精英管理团队

  1.“万千百”工程奖

  对年产值首次过50亿元且税收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家;对年产值首次过100亿元且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家;对年产值首次过200亿元且税收达到4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家(年产值每增加100亿元,奖励增加10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奖励金额的50%由获奖企业用于奖励精英管理团队个人(精英管理团队获奖个人名单由企业确定提供,原则上不突破企业高管团队与企业主要研发团队)。(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2.税收贡献奖

  对当年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以上的企业,按税收增量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当年纳税达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6%以上的企业,按税收增量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5%给予奖励( 税收在1000万元- 5000万元的,奖励不高于40万元);对当年纳税达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5%以上的企业,按税收增量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2%给予奖励(税收在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不高于80万元);对当年纳税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2%以上的企业,按税收增量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对当年纳税2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1 %以上的企业,按税收增量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给予奖励(税收在1亿元-3亿元的,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对当年纳税3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0%以上的企业,按税收增量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7%给予奖励(税收在3亿元-5亿元的,奖励不高于200万元;税收在5亿元以上的奖励不高于300万元)。其中奖励金额的50%由获奖企业用于奖励精英管理团队个人(精英管理团队获奖个人名单由企业确定提供,原则上不突破企业高管团队与企业主要研发团队)。(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3.企业上市奖

  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凡注册地点在宁乡市,并在宁乡成功实现境内或境外首发上市,上市补助600万元,其中:境内上市获得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辅导备案函补助100万元,获得交易所受理补助200万元,完成上市发行补助300万元;境外上市获得交易所受理补助300万元,完成上市发行补助300万元。市域外上市企业将公司注册地迁至宁乡的,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以上奖补不重复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事务中心)

  4.新增入规奖

  对当年新入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家。此项不与税收留成挂钩。(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第二条 支持产业提质升级

  5.产业链配套补助

  支持企业间的产销对接,畅通产业链上下游,提高全市产业就近协同配套水平。企业在生产制造环节当年度采购市内非关联企业生产的上下游工业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6.绿色制造奖

  支持企业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对当年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8万元/家;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家、5万元/家。(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7.工业品牌奖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评国家重点“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长沙市“智能制造标杆(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的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8.支持转贷

  支持辖区内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而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且银行同意续贷的工业企业,为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企业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2天内按每天0.5%o的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超过2天的按每天0.98%0的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企业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原则上单笔不超过50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事务中心)

  第三条弘扬企 业家和工匠精神

  (一)造就树培产业帅才

  9.评选“功勋企业家”

  百亿产值企业或在宁乡的,上市公司,在过去5年内同一企业累计纳税不低于20亿元,且当年同一企业纳税不低于10亿元,并为宁乡工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里程碑式卓越贡献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总裁),或对推进在宁乡投资和企业不断发展有巨大贡献的该企业控股母公司主要负责人(该对象可不在宁乡企业担任具体职务),可评选为“功勋企业家”,奖励该“功勋企业家”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

  10.评选“杰出企业家”

  对当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在10%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总裁),并在该企业担任此职务2年以上,可评选为“杰出企业家”,每人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或企业家5年内不重复评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

  11.评选“优秀企业家”

  对当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在15%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总裁),并在该企业担任此职务2年以上,可评选为“优秀企业家”,每人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或企业家5年内不重复评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

  (二)广泛集聚产业将才

  12.评选“优秀职业经理人”

  在当年度纳税3000万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中,对在同一企业任职满3年且有突出贡献的职业经理人(含高管以上职务),评选为“优秀职业经理人”,每人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每次只能申报1人,同一职业经理人5年内不重复评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

  (三)铸造壮大“宁乡工匠”

  13.评选“技工之星”

  对年度完成税收300万元一1000万元的企业,每家企业推荐1名优秀技工;对年度完成税收1000万元- 5000万元的企业,每家企业推荐2名优秀技工;对年度完成税收5000万元一1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推荐3名优秀技工;对年度完成税收1亿元-2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推荐5名优秀技工;对年度完成税收2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推荐8名优秀技工,评选为“技工之星”,每人奖励4000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市工信局)

  第四条 附则

  (一)适用奖补的企业必须是纳入区域统计范围,注册地、所在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宁乡的规模工业企业,以法人为单位,税收以企业当年度所有税种财政净入库数(剔除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收)为依据。

  (二)对企业与市政府、园区已签定招商引资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产业扶持资金和奖励兑现期内,且符合本政策措施奖补条件的,只发放奖牌,企业奖励部分不重复支持,奖励给精英团队部分予以兑现。同一企业“万千百”工程奖与税收贡献奖不重复支持;对重大工业项目以及具有特殊贡献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另行确定支持政策。

  (三)企业所获奖补项目总额不得超过当年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万千百”工程奖可在两年内予以政策兑现。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奖补资金,园区企业由市本级财政与园区财政根据税收分成体制分别承担40%和60%,园区外企业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根据《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对存在偷税漏税被依法查处查实的,取消当年奖补支持;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保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企业,实行当年“一票否决”。

  (五)各牵头单位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申报流程、责任科室和服务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并公开发布,确保落实到位。本政策措施第1、2、3、4、6、7项“免申即享”,由市工信局、市金融事务中心组织园区、市财政等部门主动认定;第5项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审核认定;第8项由市金融事务中心牵头组织审核认定;第9、10、 11、 12、13项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审核认定,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奖励、补贴资金由各牵头单位和市财政局核定、公示,市财政按年度统筹予以安排并负责监管和绩效评估。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信局、市委组织部、市金融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建设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 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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