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商贸流通有关企业、单位:
为加强长沙市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实施意见》(长发〔2022〕8号)、《长沙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6)》(长办发〔2023〕9号)等文件精神,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启动了《长沙市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思路,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经多次研讨,完成了《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1月23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加盖公章)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方式形式反馈至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处(咨询电话:0731-88665567 电子邮箱:1123837852@qq.com,邮件请以“单位+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反馈意见”的格式命名)。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
2023年12月25日
长沙市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实施意见》(长发〔2022〕8号)、《长沙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6)》(长办发〔2023〕9号)等有关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资金安排上,长沙市促进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可与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鼓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配套相应发展资金,推动商贸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在长沙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商贸流通企业,以及在长沙市依法注册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及开发园区商务(招商)、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第三方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招商)、财政部门负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首店首发、培育发展商贸品牌、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支持商业综合体建设、鼓励开展促进消费活动、鼓励“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鼓励发展“夜间经济”、培育壮大流通主体、支持绿色流通发展壮大、支持商务诚信和标准体系建设方面。
(一)鼓励首店首发
1、支持引进品牌首店。对在长沙行政区域内开设首家实体门店、旗舰店、体验店的国际、国内知名零售、餐饮或其他连锁品牌,且申报期截止前纳入长沙市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以下简称纳统)的,给予每店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名品首发首展。对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原创设计师品牌开展首发首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培育发展商贸品牌
3、培育自有商贸品牌。对于拥有自主有效商标品牌3年以上,且申报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市自创知名品牌商贸流通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不重复申报)。
4、鼓励“老字号”企业传承发展。①对新获得商务部、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长沙老字号”品牌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②对“老字号”开展跨界创新(如与其他品牌开展联名活动等)工作的,且经相关媒体宣传有一定影响力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③对“老字号”企业进机场、高铁、商圈、社区、景区等场所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或相关宣传报道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支持。
(三)培育发展新消费
5、培育新消费品牌。新消费品牌孵化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在长开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孵化辅导培训、新消费品牌论坛及榜单发布活动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50万元。
6、支持新消费品牌扩大经营规模。对新消费企业新开门店,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由政府对街区进行提质改造,统一规范,新消费企业从国有企业方租赁铺面给予适当租金支持。
7、支持新消费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对市域范围内的新消费产业服务平台,且有一系列成果及具备显著影响力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及三年运营补贴每年20万元。
8、支持新消费产业培训服务。对新消费产业服务平台开展企业创办、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服务和培训,如举办企业培训、讲座、论坛等,且在市域范围内形成显著影响力的,给与每个项目最高不超20万元奖补。
9、支持新消费产业研究机构建设及运营。对市域范围内的新消费产业研究机构,有一系列成果且具备显著影响力的,给予一次补贴50万元及三年运营补贴每年20万元。
(三)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建设
10、支持创建国家级步行街,开展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工作。对通过部、省商务部门认定纳入国家级、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的,分别给予申报该街区试点的管理运营机构或投资主体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奖励。
11、支持打造商业特色街区。对年度内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步行街、美食街、非遗展示街等特色商业街区,长度不少于200米且集聚商户门店(含固定摊位)50家以上(含),且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色商业街区,对该商业街区的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按实际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投入的30%。
(四)支持商业集聚区建设
12、支持商业综合体升级改造。①对于运营满5年的商业综合体开展智慧化创建、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等,升级改造为集消费体验、文化展示及演艺娱乐、健身休闲等一体的新型消费载体,且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照给予不超过投入总额的20%一次性补贴,且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②对于商贸企业首次实现集中收银,且纳入社零统计的,按照集中收银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开展促进消费活动
13、对由省、市、湖南湘江新区、区县(市)商务部门主办、承办或指导开展的各类主题促进消费活动,有专业媒体宣传报道具备一定影响力,并有实际投入的活动,给予每场活动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
14、①积极发放政府消费券开展市级促消费活动,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列支。②鼓励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销售企业自主发放消费券开展促消费活动,对于企业自筹资金以发放消费券等形式开展促销活动、且年销售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投入总额的2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六)鼓励“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15、鼓励各社区开展打造养老、托育、快递驿站等便民服务功能健全,商业配套设施完整,且具备“互联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社区便民服务示范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鼓励各企业单位积极参与“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对经认定纳入的试点项目的市场运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典型案例的,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奖励。
(七)鼓励发展“夜间经济”
1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夜间消费集聚区等夜间经济、新消费等相关荣誉称号,或通过专门评选认定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门店、名片等示范系列的各类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奖励。
(八)培育壮大流通主体
17、支持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等品牌连锁企业新开门店给予补贴。新开单个直营门店面积达到50平方米、10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每个门店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现有直营门店升级改造的给予每个门店不超过3万、5万、10万、30万元一次性支持奖励。以上奖励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对纳入限上统计的新开业单位,且当年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对年度内零售额规模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含)至30亿元(不含)、30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及以上,且零售额增速超过年度全市社零总额增速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推进绿色低碳消费
20、推进创建绿色商场。对年内通过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的绿色商场,分别给予每个商场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探索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协同发展,鼓励互联网+回收”新模式,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对新建的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区县(市)级再生资源示范分拣中心,年度投入总额超过50万元(标准过低),且配合商务部门提供可回收物数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于开展“互联网+回收”绿色回收项目和数据平台建设,且配合商务部门提供可回收物数据,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2、鼓励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根据省级政策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奖补。
(十)支持商务诚信和标准体系建设
23、支持商务领域行业协会推进标准体系和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对商务领域行业协会组织,出台了相关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在年度内开展2次以上诚信或标准化实施的宣传、培训、评选等活动且单次活动至少有60%的会员企业参与的行业商协会,且配合各级商务部门开展中心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支持。
24、鼓励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①对新发布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给予位列前三的起草单位每个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此项不与市级其他资金重复奖励)。②对于积极参与配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开展各类标准培训、执行以及试点其他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且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标准化试点工作表现突出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奖励。
第七条 对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全国性行业峰会、会议、节会活动,或其他经部、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商贸流通专项试点工作,以及其他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重大活动,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列支。
第八条 对商贸流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企业、单位、组织机构,或相关活动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二)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申报主体未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长沙)失信“黑名单”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六)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单位申请应当按照以下专项资金申报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以及申报材料等内容,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上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三)部门复审。市商务局对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复核。
(四)第三方评审。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复核通过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并出具评审报告。
(五)政府审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复核及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六)集中拨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地在,由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单位。
(七)绩效评价。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国家级园区、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一事一议”的项目,依据市商务局呈报市政府且经市领导批示同意的请示件,由市商务局根据项目及活动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或实地考察,经讨论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提出资金支持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根据经审定的资金支持方案拨付专项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范围和需提供的材料以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以及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财政、商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并按要求向财政、商务部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此前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