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信用评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23〕94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有序开展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现就2023年度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对产业园区的环保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产业园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提升我省产业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评价范围
全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共计139家(见附件1)。
三、工作方式
2023年度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并公布结果,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配合,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四、工作安排
1、2023年12月底前,由各产业园区所在的市州生态环境局将本通知送达参评产业园区。
2、2024年1月,各产业园区按要求编制《环保信用评价自查总结报告》(见附件2),参照《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见附件3)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于1月30日前将本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自查总结报告》(盖章扫描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电子版)上传至湖南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https://www.hnhbxypj.com:5014/hnxypjqyd/frontal-ie/#/creditEvaluation)。
3、2024年2-3月,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配合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对产业园区提交的自查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料及现场核查。
4、2024年3月,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公示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征求产业园区及公众意见。
5、2024年4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五、有关要求
1、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任务,及时、准确、如实地开展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不得瞒报、漏报环保信用信息,积极配合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开展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确保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顺利推进。
2、严格按照总结报告模板及评分细则提供规范材料,环保信用信息一经报送确认后,除核实情况不属实外,将无法调整、变更加扣分值。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评价初评结果公示期间不予受理总结报告全本补报、公示期后整改或补办的相关证明材料补报等事项。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5日
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评分细则(2023年)
序号 |
评价标准 |
分值(分) |
依 据 |
评分标准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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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未按要求开展规划环评或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
-1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5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产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 |
(1)园区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不扣分。 (2)园区按要求正在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已召开专家审查会,暂未取得审查意见。扣0.5分。 (3)园区未按要求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未按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扣1分。 |
园区提供佐证材料: (1)核准范围和实际开发范围图; (2)规划环评和调扩区环评批复; (3)规划环评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专家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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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未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 |
-1 |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进一步提出要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湘政发〔2020〕12号) 《湖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1)园区落实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不扣分。 (2)园区存在未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扣1分。 |
省厅环评处提供佐证材料: 未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的园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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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认定后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导致复核不合格或被摘牌。 |
-1 |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湖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生态环境工作流程》(湘环发〔2022〕69号)、《湖南省化工园区认定和复核工作流程》(湘发改园区〔2022〕538号) |
(1)化工园区认定后未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导致复核不合格或被摘牌。不扣分。 (2)化工园区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导致复核不合格,被要求限期整改。扣0.5分。 (3)化工园区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导致复核被摘牌。扣1分。 |
省厅环评处提供佐证材料: 化工园区复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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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内存在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
(1)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均已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不扣分。 (2)园区内存在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未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及时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扣1分。 |
园区提供佐证材料: 园区企事业单位环评批复文号清单和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清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省厅环评处、辐射处、执法局提供: 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未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及时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企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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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未按要求进行废水收集处理或未达标排放。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
(1)园区按要求进行了废水收集处理,且达标排放。不扣分。 (2)有涉重金属企业的园区未建设集中式重金属污水处理设施。扣1分。 (3)园区内存在企业废水未纳管。扣1分。 (4)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存在真实超标情况。扣1分。 (5)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或出水口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或未联网。扣1分。 (6)园区内存在通过雨污混排、清污混排等方式偷排废水行为、暗设管道偷排行为。扣1分。 (7)园区存在不能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而依托了的情况。扣1分。 (8)园区内存在工业污水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的情况。扣1分。 (9)园区污水处理厂未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扣1分。 第(2)至(9)项累计最高扣2分。 |
园区提供佐证材料: (1)园区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2)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和出水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及联网证明材料; (3)园区污水管网图(现状图)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入河排污口审批文件。 省厅水处提供佐证材料: 未按要求进行废水收集与处理的园区名单。 省厅应急中心、执法局提供佐证材料: 废水存在真实超标情况的污水处理厂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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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内存在工业炉窑、锅炉或涉VOCs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建设、运行有效收集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七十九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 |
(1)园区内工业炉窑、锅炉或涉VOCs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建设、运行有效收集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不扣分。 (2)园区涉VOCs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未按国家、省相关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并建立相关台账的,每发现1家企业扣0.5分。 (3)园区内存在工业炉窑或涉VOCs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建设、运行有效收集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扣1分。 第(2)、(3)项累计最高扣1分。 |
园区提供佐证材料: 涉VOCs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无组织和有组织治理相关情况和资料。园区工业窑炉大气治理情况和资料。 省厅大气处、应急中心、执法局提供佐证材料: (1)企事业单位超标处罚文书; (2)执法监测数据; (3)自动监测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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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内存在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或连续2年规范化管理评估不达标企事业单位。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
(1)产业园区内不存在企事业单位发生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或连续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不达标。不扣分。 (2)园区存在连续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不达标企业。扣1分。 (3)园区内存在企事业单位发生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处置行为,已完成整改,扣0.5分;未完成整改,扣1分。园区内存在企事业单位发生其他危废违法行为,且未完成整改,扣0.5分。 |
园区提供佐证材料: (1)据实填报园区内企业是否存在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2)企业整改情况说明。 省厅固体处提供佐证材料: (1)园区内企业发生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资料; (2)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不达标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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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内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保证并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隐患排查参照《关于发布〈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号)执行,自行监测参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执行。 |
(1)园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不扣分。 (2)园区内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或隐患排查。扣0.5分。 (3)园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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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提供佐证材料: 园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及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 省厅土壤处提供佐证材料: 未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的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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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规划环评中应确定产业园区应根据监测方案执行跟踪评价计划,监测方案包括跟踪监测的环境要素、生态指标、监测因子、监测点位(断面)、监测频次、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执行标准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各园区要明确环境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按规范要求设置环境监测点位,及时全面掌握园区环境质量状况和对周边环境影响情况。 |
(1)园区按规定开展了环境质量自行监测。不扣分。 (2)园区开展了环境质量自行监测,但监测频次、监测因子或监测点位不符合要求。扣1分。 (3)园区未开展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或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扣2分。 |
园区提供佐证材料: (1)园区自行监测方案; (2)园区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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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未按要求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
-1 |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2号):因地制宜、加快推行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到2022年底,省级以上园区基本实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全覆盖。 《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湘环发〔2021〕31号 《湖南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规范(试行)》(湘环函〔2021〕165号) |
(1)园区按要求开展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不扣分。 (2)园区未按合同约定事项及实施方案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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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科财处、应急中心提供佐证材料: 未按要求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园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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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要求或由于产业园区原因造成环境质量超标、环境质量恶化的情况。 |
-1 |
《循环经济促进法》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对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违法违规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园区环境管理混乱、生态环境事件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园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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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执法局、大气处提供佐证材料: (1)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要求园区名单; (2)环境质量超标园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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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建成较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并按要求将数据与省监管平台联网。 |
+1 |
“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环监测〔2021〕117号,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和地表水监测网络覆盖大型工业园区 ;推动工业园区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督促工业集聚区依法落实地下水自行监测要求。加强化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特征有机物监测。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强化园区监测监控。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按规范要求设置环境监测点位,及时全面掌握园区环境质量状况和对周边环境影响情况。 |
(1)园区主要片区上、下风向至少各布设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同时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布设一定数量的空气小微站。园区废水主排口所在水体上、下游至少各布设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并按要求将数据与省监管平台联网,能传输有效数据。加1分。 (2)园区主要片区上、下风向至少各布设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同时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布设一定数量的空气小微站。园区废水主排口所在水体上、下游至少各布设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加0.5分。 |
园区提供佐证材料: 园区自动监测设施设置情况以及与省监管平台联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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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内存在被评为环保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 |
-1 |
《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分在0分及0分以下,被评为环保黑名单企业。 |
(1)园区不存在环保黑名单企事业单位。不扣分。 (2)园区存在环保黑名单企事业单位。扣1分。 |
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提供佐证材料: 园区内环保黑名单企事业单位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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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未按要求制定或修编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环境应急设施和救援物资配备不符合规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未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07号):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工业园区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全省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和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备案。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91号)落实园区环境主体责任,配套建设各项风险应急设施,完善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组织协调企业间的联动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开展园区环境应急演练,全面提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水平。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动态数据库建设,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
(1)园区按要求制定并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园区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环境应急设施、救援物资配备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符合应急预案要求,并建设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不扣分。 (2)园区未按要求制定或未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扣1分。已召开专家评审会,但未备案。扣0.5分。 (3)园区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扣1分。 (4)园区环境应急设施、救援物资配备不符合规定。扣0.5分。园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扣0.5分。 (5)未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扣0.5分。 第(2)、(3)、(4)、(5)项累计最高扣2分。 |
园区提供佐证材料: (1)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备案文件。 (2)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方案、脚本及演练照片等相关资料; (3)环境应急救援物资清单、维护台账、应急救援物资照片等相关资料; (4)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汇总表。 (5)应急平台建设证明材料 省厅应急中心提供材料: 未按要求备案园区名单 应急设施、物资配备不符合要求、未建设应急平台的园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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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
-2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
(1)园区未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不扣分。 (2)园区因企业非法排污或者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扣1分;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扣2分。 |
省厅应急中心提供佐证材料: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园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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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存在被中央或省级环保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反馈问题,或出现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被省级主管部门约谈、典型案例曝光、区域限批、移交问责等情况。 |
-4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湘发〔2020〕17号)均对督察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等事项。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实施办法(试行)》(湘环发〔2021〕38号)规定了8种工业园区或片区区域限批情形。 《湖南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对六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十类约谈主要负责人情形。 |
(1)产业园区不存在被中央或省级环保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反馈问题,未出现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被省级主管部门约谈、典型案例曝光、区域限批、移交问责等情况。不扣分。 (2)园区存在被中央或省级环保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反馈问题。每存在1项扣1分,整改不力扣2分。 (3)园区出现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被省级主管部门约谈、典型案例曝光、区域限批、移交问责等情况。每存在1项扣2分。 第(2)、(3)项累计最高扣4分。 |
省督察办提供佐证材料: 存在被中央或省级环保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反馈问题,或出现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约谈等情况的园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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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因发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层面约谈、典型案例曝光、区域限批、移交问责等情况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产业园区存在出台“土政策”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执法,妨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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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评为环保风险园区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
(1)园区存在因发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层面约谈、典型案例曝光、移交问责的情况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直接评为环保风险园区。 (2)对于产业园区出台“土政策”,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执法,妨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严重、百姓反映强烈、违法排污造成污染事故、引发严重舆情事件、企业暴力抗法等严重后果),直接评为风险园区。 |
省督察办和应急中心提供佐证材料: 存在因发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层面约谈、典型案例曝光、移交问责的情况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园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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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前10%。 |
+1 |
《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19号) |
产业园区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前10%的。加1分。 |
省厅监测处提供佐证材料: 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前10%的园区名单。如无法取得园区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数据,暂采用主要污染物削减率排名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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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领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推荐推广。 |
+2 |
《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湘工信节能〔2022〕479号)、《“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推动工业园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污染综合整治。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到2025年,建成一批节能环保示范园区。 2022年6月22日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鼓励各类产业园区根据自身主导产业和污染物、碳排放水平,积极探索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促进园区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焚烧设施,提升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鼓励园区积极探索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
(1)园区获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绿色园区”“节能环保示范园区”等称号,加1分。获得“省级绿色园区”“省级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称号,加0.5分。 (2)产业园区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领域获得其他国家级表彰、推荐推广,加1分。获得省部级表彰、推荐推广,加0.5分。 第(1)、(2)项每项最多加1分,累计最高加2分。 |
园区提供佐证材料:园区获得示范园区创建证书、创新成果表彰、推荐证明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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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因环境问题引发集中或长时间信访、投诉、上访,引发负面舆情。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
园区因环境问题引发集中或长时间信访、投诉、上访,引发负面舆情等情况。扣1分。 |
省厅办公室提供佐证材料: 存在因环境问题引发集中或长时间信访、投诉、上访,引发负面舆情等情况的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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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未按要求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其他年度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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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1)园区内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均按规定完成投保。不扣分。 (2)园区内存在已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完成投保。每存在一家,扣0.5分,累计最高扣1分。 |
园区提供佐证材料: 园区内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的投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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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存在出台“土政策”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执法,妨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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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
对于园区出台“土政策”,或者其他方式干扰执法,妨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
执法局提供佐证材料: 干扰执法、妨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园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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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连续两年被评为环保诚信园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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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连续两年被评为环保诚信园区,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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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评分细则仅针对湖南省 2023 年度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最终解释权归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