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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30 09:50:37点击率:34

  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加强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长沙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市商务局启动了《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3年12月29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加盖公章)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咨询电话:0731-88668011,电子邮箱:cssswjdsc@163.com,邮件请以“单位+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反馈意见”的格式命名)。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29日


  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开放型经济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加快推进长沙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9号)、《长沙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沙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开办发〔2023〕7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是长沙市政府统筹用于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和长沙综试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是指在长沙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跨境电商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政策的实施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效益、总额控制、专款专用,引导各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六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三)各区县(市)、园区财政、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对按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一)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对被认定为省级“引领型”、“培育型”跨境电商产业园的运营主体,结合进出口额、就业贡献度等,分别给予不超过4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定额支持。已获得低档支持的,待符合更高档支持条件后,可申报差额支持,具体支持标准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打造跨境电商产业带。对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带的区县(市)园区,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

  (一)鼓励企业提升贸易规模。根据企业年度跨境电商贸易规模给予分档支持,其中:跨境电商出口贸易规模结合报关出口额、出口收汇额、线上交易额等指标统计确认;跨境电商进口贸易规模根据报关进口额统计确认。具体统计口径和支持标准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支持跨境电商品牌培育。跨境电商贸易规模不少于500万元的经营主体,对其在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和国际认证费用的8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在出口目的国申请知识产权专利费用的8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跨境电商平台等开展自主品牌推广费用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

  第九条 推动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

  (一)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及运用。对2023年之后被认定为省级公共海外仓的运营主体,首年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后两年综合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对获评商务部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的海外仓运营主体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建自用海外仓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跨境电商贸易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运营主体,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建设。对获评省级跨境电商孵化中心的运营主体,根据年度孵化跨境电商贸易规模30万元以上的长沙企业个数,按每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孵化中心运营主体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配套物流服务。对从长沙通关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9610、9710、9810项下)货值不少于5000万元的物流服务主体,根据其平均货值、货重按一定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跨境电商人才培育和引进

  (一)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跨境电商贸易规模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引进人才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年薪不低于30万元的,按照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站建设。对获批湖南省跨境电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站的机构,年度组织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不少于5场,每场培训周期不少于5天;年度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人员不少于500人,通过率不低于80%的,根据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的实际人数,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考核站点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一)支持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独立站投入实际运营两年以上,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建设两年期内实际投入费用的投资额30%对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O2O模式。跨境电商零售进口O2O门店(租赁或购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线上交易年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运营主体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开展跨境电商直播。企业利用AI等新技术在跨境直播平台开展外贸跨境直播和直播带货零售,账号运营不少于6个月,且年度销售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按开展跨境直播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工贸一体融合发展

  对跨境电商贸易规模2000万元以上,在长沙建立生产供应链且新增实际投入(不含人员开支)不低于3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条款支持标准可在支持上限范围内上浮30%。

  第十三条支持开展跨境电商相关活动

  积极开展跨境电商行业峰会、专题论坛、对接交流、招商推介、业务培训、课题研究、数据分析等各类活动,对经费予以足额保障。由中国(长沙)跨境电商综试区牵头组织或批准委托专业机构、高校、协会等举办的上述活动,根据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给予支持,单场活动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中国(长沙)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二)申报主体必须为在长沙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跨境电商企业(包括卖家企业、服务企业)、园区、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三)申报主体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未列入长沙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五)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和多头(多部门)申请;

  (六)其他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申报主体按通知进行项目申报

  (二)项目初审。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正式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三)部门审核。市商务局对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复审。

  (四)第三方评审。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复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五)政府审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复审和第三方评审报告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申报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七)集中拨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的湖南湘江新区,区县(市)、园区,再由湖南湘江新区,区县(市)、园区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单位。

  (八)绩效评价。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园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与长沙市其他奖励资金同类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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