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之商标无效的理由与相对理由?
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核准注册后,他人可根据商标无效的理由与相对理由申请无效该注册商标,由商评委确定该注册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那么什么是商标无效的理由与相对理由?
一、内容
理由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在《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款为第四条、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及十九条,具体禁止的情形可理解为:
1.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
2.与政治、民族、文化、道德风尚相背,或有其他不良影响;
3.带有欺骗性以使得消费者误认;
4.仅体现商品的通用信息或由商品性质决定的形状;
5.商标代理机构注册代理服务外的其他商标。
理由意在保护商标注册制度的稳定性,使注册商标不会损害到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及商标制度、代理服务制度的稳定性,将商标权范围限制于申请人的使用范围内。
相对理由指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在先取得权利人可就注册商标申请无效,在《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款为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内容:
1.在先注册的同类别近似商标、及同类别未注册的;
2.存在代理、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的人员抢注关系相对方的商标;
3.姓名、肖像、著作、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其他权益。
相对理由针对的是虽未达到使秩序紊乱的程度,但其注册行为将使得个体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存在受损的可能性,为维护秩序稳定性,保障在先权利人利益,《商标法》赋予在先权利人无效该商标的依据。
二、不同
商标无效的理由与相对理由在保护内容上存在不同,故此两种理由在实际使用上存在以下差别:
1主张主体
理由—任何人
理由意在保护的相关秩序不会受到商标注册制度的影响,故其准许范围内的任意主体根据理由主张商标无效,以补充行政机关在审查商标注册过程中,基于审查人员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无法通过不同视角判断商标是否有损秩序。
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相对理由意在保护个体的权利不受侵犯,在受侵犯的个体未提出无效前,非利害关系人不得依据相对理由无效注册商标。在实践中,商标若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存在联系,往往是注册人通过权利许可、商标共存协议等内容合法取得权利,且上述协议仅能在注册人、权利人、知识产权局内部可看,如《商标法》任意准许任何人根据相对理由主张商标无效,则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在先权利的作用,更有可能使在先权利无法再对外许可。
2违法处理
理由—使用行为由行政机关加以规制
理由的相关条款为《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及十九条,其中较为特殊的为第十条的规定,即与政治、民族歧视、欺骗性、有损道德风尚等情形相关的商标,不得使用亦不得注册,如存在违反此条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广告法》责令停止,并依法处以罚款。
《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十九条与注册行为有关,与注册内容无关,第十一条、十二条的内容针对的是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不得注册为商标,但经营者若使用此条款内的内容为商标,在不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形下不违反法律规定。
相对理由—使用行为由权利人加以制止
相对理由的相关条款仅针对商标注册程序,关于商标的使用情形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侵权行为进行主张。
3保护期限
理由—随时主张
的秩序不因商标注册时间的长短而改变,随着时代的变迁,过往不与秩序相背的商标如今可能进入公有领域,较为常见的为商标通用名称化,对此商评委可基于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以认定商标无效。
相对理由: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恶意不限制
自商标注册后,权利人将基于行政公信力从而开始使用注册商标,如在初期注册人投入较少的情形下,由权利人申请商标无效不会导致较大的损失,但若注册人注册五年后,将可能存在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商标以使消费者形成认知,如在五年以上仍给予权利人无效注册商标的权利,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及注册人的商标宣传投入。
当然,在主观存在恶意的情形下,注册人的注册利益不应得到保护,对此《商标法》在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对恶意注册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无效的理由与相对理由在主张主体、违法处理、保护期限上均有所不同,关于如何选择无效理由,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