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实际代理过程中的误区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即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含义。
优先权原则为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和本国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优先权是《巴黎公约》对有权享有该公约利益的人授予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中国198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只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享有优先权。为了公平地保护发明人的利益,中国在1992年9月4日对《专利法》进行次修正时引入了本国优先权的制度,在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专利法》中增加了国内申请人申请专利的优先权。
在日常代理专利事务中要求优先权是非常的普遍的业务,并且,这也符合发明创造在研发过程中的正常流程,一项产品在研发之初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随着研发的深入以及使用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多少都会迫使发明人进行相关改进,进而要求在先专利的优先权,以达到更好保护产品的目的;
当然也会存在一些其他情况来要求优先权,比如发明人为了修正不可更改的错误而来要求本国优先权。
这里论述在要求本国有限权中存在的误区;
通常一项产品在产生之初或者之前,发明人就会按照其思路,进行相应的专利申请,然后会在研发的过程中,进行细节化的设计。
此时代理人最容易遇到的问题就是发明人会询问我们如何进行更好、更为合理的保护;
我们通常给出的答案就是要求优先权或者进行分案申请;
两者而言,要求优先权无疑是最简单的方法。
那么怎么操作呢?
代理人会根据发明人提供的在后需要保护产品的资料进行判断
1、判断在后专利是否超出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2、判断时间:是否在在先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如果两者都符合,那么代理人就进行在后专利的新申请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