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关于2023年湖南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跨境电商产业带等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3年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跨境电商产业带等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区各企业,协会: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跨境电商产业带等申报工作的通知》(长商务发〔2023〕51号,详见附件)文件精神,现启动该资金申报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协会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请各申报主体结合自身实际确定1个申报方向,通过“湖南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企业端)(http://222.240.202.23:9000)下载申报材料附件,按要求填写后提交申报材料(提供可进行目录索引格式的PDF文档),按要求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其中,省厅通知附件1-6由申报主体按照确定的申报方向选择填报,附件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所有申报主体都需填写并提交。未在系统注册的申报主体请联系申报系统支持人员完成注册后进行申报材料提交。提交的纸质材料和平台电子文档须保持一致。
二、送交纸质材料地址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第三办公区(长沙高新区管委会)A栋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外经外贸和商务中心(A413),联系电话:0731—88995652。
三、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17:30,逾期申报概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2023年8月4日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跨境电商产业带等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推进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3〕4号)、《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3〕9号)等政策,做好我省数字商务集聚区梯度建设和跨境电商“一带一园两仓一中心”(产业带、产业园、海外仓、集货仓、孵化中心)培育工作,现就2023年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跨境电商产业带等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数字商务集聚区
数字商务集聚区是指以经开区、高新区和县市(县级)区(市辖区)内的各类产业园区、电商专业楼宇及电商特色镇/街等为载体,电商企业(含平台型、服务型、应用型电商企业)相对集中,配套服务和电商发展环境较好,电商发展示范能力与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区域(不含跨境电商集聚区)。
申报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要求边界清晰,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原则上,申报的集聚区不跨县级行政区域。
2.具有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当地政府(市级或县级均可)高度重视,在促进电商发展或基地发展等方面出台务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有完善的硬件、软件、网络和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优良的系统维护体系。
3.具有电子商务发展资源集聚优势和经营效益,能推动当地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融合电商发展,已入驻的有电子商务交易额且纳税的电商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已完税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不少于10家。
4.具有一定的服务保障能力。集聚区由注册在我省的独立企业法人运营管理,运营机构在集聚区内总体办公及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备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能有效开展集聚区建设、招商、管理、运营、行业统计及人力资源服务、金融服务、公共服务、孵化服务、物流服务、技术服务、推广宣传服务、企业交流服务等工作;集聚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子商务配套服务区(包括仓储物流、公共直播间等)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
5.具有创新应用发展优势。在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理念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较好的经验做法,尤其是在促进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新消费创新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相关产业与资源招引集聚,做好服务保障等能力的创新做法和成效。
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二)跨境电商产业带
跨境电商产业带是指地域特色鲜明、产业集聚优势明显,同类产品供应商资源和生产销售的跨境电商企业集中且达到一定进出口规模的产业集中区域。
申报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带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地域特色鲜明。原则上为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带有地域特色、适合跨境电商的主要产业之一,且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2.当地政策支持。所在县(市)区重视该主要产业发展,出台了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或规划。
3.集聚优势明显。该主要产业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空间布局较为集中,当地纳税的同类产品供应商资源和生产销售的跨境电商企业数量达到20家,其中跨境电商卖家企业不少于5家。
4.具有一定规模。该主要产业的相关跨境电商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10亿元。
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三)跨境电商产业园
跨境电商产业园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商企业和相关运营服务组织,设有独立运营管理机构,能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形成一定产业聚集效应和生态体系效应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或产业集聚区等,分引领型和培育型两类。
申报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规划科学合理。园区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发展方向明确,跨境电商产业特色明显。
2.运营管理规范。园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跨境电商园区运营建设等工作。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是在湖南省内工商注册,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3.基础设施健全。园区具备跨境电商企业运营所需配套服务设施。
4.服务功能完备。园区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具有一站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功能。
5.支持政策明确。具有明确的、促进跨境电商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6.满足基本条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引领型跨境电商产业园:
(1)园区运营时间1年以上,直接用于跨境电商企业及业务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2)园区入驻当地纳税的跨境电商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20亿元或年进出口额达到5亿元。园区如有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龙头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7.满足基本条件但未达到上述引领型跨境电商产业园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培育型跨境电商产业园:
(1)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商企业及业务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2)园区入驻当地纳税的跨境电商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或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
培育型跨境电商产业园纳入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名单,作为后备项目暂不从省级资金中给予支持。
(四)公共海外仓
公共海外仓是指由我省企业根据目的国(地区)法律法规在境外国家和地区建设的有偿开放使用的仓储设施,可为多家湖南企业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等多项综合服务。根据海外仓建设运营主体分为物流型海外仓(由快递物流企业建设运营)、贸易型海外仓(由进出口贸易企业建设运营)、平台型海外仓(由电商平台企业建设运营)。
申报省级公共海外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权投资关系清晰,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并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在境外运营1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3.海外仓面积、服务湖南企业数(不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带动湖南进出口额分别达到以下标准:
类别 |
海外仓面积 (平方米) |
服务湖南企业数 |
海外仓带动 湖南进出口额 |
物流型海外仓 |
3000 |
10 |
3000万元/年 |
贸易型海外仓 |
2000 |
5 |
1000万元/年 |
平台型海外仓 |
2000 |
10 |
3000万元/年 |
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和我省对非合作重点国家(尼日利亚、科特迪瓦、坦桑尼亚、埃及、马达加斯加、南非、肯尼亚、乌干达、加纳、赞比亚、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重点市场的海外仓优先。
注:“海外仓带动湖南进出口”指海外仓服务的湖南企业通过海外仓实现的年进出口额。
4.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可对海外仓的库存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能够为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仓储物流配送服务;
5.承诺对湖南企业开放和共享海外仓,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如下所列明3项以上内容的服务,包括: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
6.具有辐射当地市场的物流配送渠道,与当地多家服务供应商建立稳定的营销网络、物流配送、信息交流等渠道,初步在当地形成配送辐射网点;
7.熟悉了解目的国海关政策法规及相关要求,能够为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通关服务;
8.拥有必要的资金、配套服务设施链,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
(五)跨境电商集货仓
跨境电商集货仓是指以自建或租赁形式建设运营,为多家本省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仓储、物流等服务并在本地体现出口业绩,具有“本省出口货物仓内集结、出口数据本地集聚”特征的仓储设施。
申报省级跨境电商集货仓应符合以下条件:
1.集货仓设立在湖南省境内,运营主体在湖南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当地有纳税。
2.以自建或租赁形式建设运营,产权关系清晰。自建运营主体需持有仓库51%以上股权;租赁运营主体需与仓库实际所有者签订5年以上长期租赁协议。
3.集货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具备较为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包含但不限于ERP、WMS等),可对仓库进行信息化管理,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
4.集货功能突出。为10家以上湖南中小微跨境电商卖家企业出口货物提供仓内集结和完整的仓储及国际物流解决方案,在湖南报关出口并体现出口业绩,具有“本省出口货物仓内集结、出口数据本地集聚”特征,通过集货仓实现的年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1亿元。
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5。
(六)跨境电商孵化中心
跨境电商孵化中心是指具备提供孵化服务的经营场地和软硬件条件,整合跨境电商相关服务资源,能够为企业提供全业务流程跨境电商孵化服务,有一定规模和示范效应的空间载体。
申报省级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当地有纳税;
2.有固定的服务场地和熟悉跨境电商政策的工作人员,能够整合资源为企业集中提供全业务流程跨境电商孵化服务(包括境外品牌注册、开店、选品分析、专业运营、销售计划以及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普及、业务咨询和培训等服务;跨境电商平台、关务、物流、支付、税务、金融、结汇等资源对接服务);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信情况良好,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
4.可以及时为企业免费咨询、解答和协助解决跨境电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相关疑难问题,与商务、海关、税务、外汇、市场监管等部门保持良好沟通;
5.派驻跨境电商孵化中心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且与运营主体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6.孵化中心成功孵化跨境电商企业10家(含)以上,即:为10家(含)以上湖南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供过孵化服务,且服务对象有跨境电商平台或独立站线上交易记录及对应的进出口数据。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申报主体根据本通知自主申报,结合自身实际确定1个申报方向,通过“湖南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企业端)(http://222.240.202.23:9000)下载申报材料附件,按要求填写后提交申报材料(提供可进行目录索引格式的PDF文档)。其中,附件1-6由申报主体按照确定的申报方向选择填报,附件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所有申报主体都需填写并提交。未在系统注册的申报主体请联系申报系统支持人员完成注册后进行申报材料提交。
(二)市州初审和推荐。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联合市州财政局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筛选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性负责把关后,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
(三)省级评审。省级将组织第三方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资料评审,并视情开展实地考察、召开评审会提出意见。
(四)对项目进行公示和确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通过省级评审的项目,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发文确认并纳入2023年政策支持范围。
三、相关要求
(一)申报时间。各申报主体要如实填写申报资料,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资料填报并提交至系统。各市州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和数据,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原则组织推荐项目。完成项目初审后,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优先推荐次序排序汇总(附件8),联合推荐正式文件以快递形式寄送至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和省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处)。
(二)推荐数量。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申报,长沙市推荐不超过4家,其他每个市州推荐不超过3家;其他申报方向据实推荐。
(三)后续管理。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和跨境电商“一带一园两仓一中心”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调度和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推进成效。鼓励市州对辖区内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和跨境电商“一带一园两仓一中心”给予配套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相应项目主体每年要将电商经营发展情况报送至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把关完善后,统一报省商务厅。优先在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等项目中推荐申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数字商务企业等国家级示范、试点创建工作,并按政策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