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2023年长沙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报
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长沙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局、财政局: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53号)和《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商务发〔2023〕29号)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长沙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条件及举措
(一)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及证券保险类企业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实行独立核算。
(二)对2022年及以前已获得本通知同一支持条款支持的除外,符合本通知其他多个奖励条款的,可以叠加申报。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列入长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四)对综合评价为优秀的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先进制造业是指《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先进制造业统计监测体系(试行)>的通知》(湘统〔2021〕75号)中折算系数高于50%的行业;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且有不少于1/3的注册资本金到位;
3.对项目的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经济贡献、发展前景、形象进度等开展百分制综合评估,评估总分在90分及以上。评估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4;
4.申报对象为2020年1月1日以来注册,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达到上述条件的项目。
支持措施:根据项目综合评价得分给予奖励,一次性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五)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来长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分别为近三年《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评选公布的榜单内企业;
2.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首次在长投资的非房地产项目。首次投资认定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为准,银行及证券保险类企业的认定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意见为准;
3.申报对象为2021年1月1日以来注册,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银行类企业到位营运资本1亿元(含)以上,证券保险类企业形成不动产2000万元(含)以上;
4.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榜单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5.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
支持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境外世界500强、境内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首次投资项目,根据专项资金总量及项目产业类别、产业方向、经济贡献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分别给予其在长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
(六)对生产型外贸企业来长投资项目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生产型外贸企业专指在长沙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产品以进出口为主,且其进出口贸易额数据纳入我市统计的生产型企业;
2.2022年度进出口实绩达到2000万美元(含)以上;
3.项目亩均税收(含海关代征税种)达到全市平均水平;
4.申报对象为2021年1月1日以来注册,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达到上述条件的生产型外贸企业。
支持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引进生产型外贸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当年进出口实绩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相应增加50万元,合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七)对成功引进关联企业来长投资设厂的原在长主机或配套企业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主机或配套企业招引作用经投资方、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部门、市商务局确认;
2.市外(含境外)来长投资企业,2022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未转固的在建工程、厂房、办公楼、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购地款、租用土地(房产)的租金及企业流动资金);
3.项目投产运营并纳税。
支持措施:按申报时,新引进企业前一年固定资产投资的5‰奖励原在长主机或配套企业,最长连续三年,且三年合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八)对促成项目落地成效明显的委托招商机构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聘用的委托招商机构;
2.受托招商机构在合同期内(12个月内)提供有效的项目信息不少于12条,引进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4亿元(含)或实际到位外资总额不低于6000万美元(含)。
支持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委托招商机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实际到位外资等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九)对区县(市)、园区新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且经市商务局备案认定;
2.申报当年,企业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70%;
3.申报对象为2020年1月1日以来注册,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社零企业,以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统计局认定为准;
4.项目投产运营。
支持措施:对引进符合上述条件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按不超过该项目市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长连续三年,且三年合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
(十)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提供的申报资料包括基本资料和分类资料,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一)基本资料
1.长沙市招商引资资金企业申报表(附件1);
2.申报报告。由申报企业提出申请,申报报告应包括申报资金事项、企业名称、企业简介、企业投资情况、开工建设或生产经营情况、对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等基本内容以及符合申报资金事项的说明,由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报告不超过 1000字);
3.申报企业出示的关于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的承诺书(附件2);
4.签约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申报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尚未纳税的申报企业提供情况说明)。
(二)分类资料
1.申报“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的分类资料:
(1)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综合评估申请表(附件3);
(2)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综合评估自评表(附件4);
(3)规划核实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未购地项目无需提供);
(4)固定资产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①固定资产明细表(需注明固定资产的类别、金额,并汇总合计,见附件5);②采购合同与发票;③银行回单及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原件);
(5)到位资金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自首笔资金到位之日至之后一个年度内(如首笔资金到位为2022年3月1日,则需提供过自此日至2023年3月1日间的相应凭证)的下述三项资料:①到位资金明细表(需注明每一笔资金到位的日期、金额及付款单位,并汇总合计,见附件6);②到位资金的银行回单(原件);③到位资金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原件)。或者提供完整合规的验资报告,需附货币资金询证函及银行进账单据;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1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或鉴证报告;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报表或企业社保清单(并附高层次人才学历及职称复印件);
(9)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的相关证明;
(10)产品技术水平处于科技前沿或企业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证明;
(11)企业拥有研发创新机构的证明,含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研发机构分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国家或行业归口研究院、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来长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奖励”的分类资料:
(1)母公司与申报单位股权架构图;
(2)申报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的证明材料;
(3)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需附货币资金询证函及银行进账单据;证券保险类企业形成不动产的证明材料;银行类企业到位营运资本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来长投资生产型外贸企业奖励”的分类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22年度进出口额相应证明材料:进出口额汇总表(附件7)、2022年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加盖公章);
(4)规划核实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租赁项目提供租赁合同;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引进关联企业来长投资设厂奖励”的分类资料:
(1)由引进企业提供的项目中介证明材料(附件8);
(2)区县(市)或园区商务(招商)部门出具的中介人情况说明;
(3)项目投产运营证明材料;
(4)到位资金证明材料(与分类资料1(5)所述一致);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委托招商机构促成项目落地成效明显奖励”的分类资料:
(1)引进项目固定资产证明材料(与分类资料1(4)所述一致);
(2)到位资金证明材料(与分类资料1(5)所述一致);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区县(市)或园区新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的分类资料:
(1)区县(市)、园区新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9);
(2)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需附货币资金询证函及银行进账单据;
(3)企业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总额和上缴市级财政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申报单位(个人)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http://175.6.47.153)注册,注册审核通过之后进行项目申报,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区县(市)、园区商务、财政部门递交相关申报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提交的纸质资料需和平台电子文档保持一致。2023年长沙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企业网络申报及纸质资料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17:00。逾期申报概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二)项目初审。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填写区区县(市)、园区申报招商引资资金汇总表(附件10),在企业申报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正式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
(三)部门审核。市商务局对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政府审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复核及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结果公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六)集中拨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的区县(市)、园区,由区县(市)、园区按程序拨付至企业(原则上申报企业应实现开工运营或项目开工建设)。如系年度内新注册项目,其筹备开业期(或建设类项目开工期)可延长至下一年度11月30日,待项目开业运营(或开工建设)后,专项资金再行拨付至申报企业;逾期未开业(或开工),奖励资金收回市级财政。
(七)绩效评价。市商务局,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招商)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各相关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局、财政局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申报组织和初审工作。严肃审查制度,切实加强项目初审,对把关不严的区县(市)、园区相关部门将追究责任。
(二)各资金申报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发生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本通知内容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