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评价】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中期)评价工作规范》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中期)评价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中期)评价工作,提升项目实施绩效,现将《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中期)评价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14日
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中期)评价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沙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中期)评价(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绩效,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等要求,结合当前长沙市科技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评价对象为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其他类别需要评价的项目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管理,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中心)具体实施,项目推荐单位积极配合。
第四条 后补助项目和立项金额在15万元(含)以上前资助项目的评价工作由生产力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15万元(不含)以下前资助项目的评价工作由推荐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价流程
第六条 生产力中心组织的项目评价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评价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评价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在项目承担单位评价资料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推荐。
(三)形式审查。生产力中心在推荐单位完成初审和推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市科技局负责最终审查,与形式审查同步进行,重点审查项目事项变更情况等。
(四)专家评价。生产力中心按《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价)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在专家库中随机遴选评价专家,若随机遴选无法满足需求,可采取线下择优遴选,经业务处室和监督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实施。专家评价以任务书约定内容和评价资料为依据,对照专家评价评分表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第七条 推荐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评价,由各单位参照本规范结合实际自行组织。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八条 生产力中心组织实施评价的项目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评价。通过现场查验、质询讨论等进行评价。评价对象为立项金额50万元(含)以上项目。
(二)会议(视频)评价。以会议或视频会议的方式组织评价,评价对象为立项金额15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项目。
(三)网络(材料)评价。专家审阅评价资料,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对象为立项金额在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
(四)其他情况。科技副总、农业科技特派员、科普场馆(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境)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项目的评价,采取网络(材料)评价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推荐单位组织评价的项目采取以下方式。
(一)推荐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实施与验收管理制度,规范验收管理工作。
(二)验收结果由推荐单位行文并附专家评价意见(附件2)报生产力中心备案。
(三)市科技局每年按一定比例抽取项目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项目按验收不合格处理,不合格率超过30%的推荐单位增加复核比例,不合格率超过50%的推荐单位进行全面复核,复核结果与科技项目推荐名额挂钩。
第五章 评价结论
第十条 评价结论。
(一)验收按百分制评分,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类。
1、优秀。专家评价分数85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优秀。2、良好。专家评价分数75(含)-85分(不含)以上的评定为良好
3、合格。专家评价分数在60分(含) -75分(不含)之间的项目,评定为合格。
4、不合格。专家评价分数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第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通知整改,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未通过,验收最终结论为不合格。
(二)中期评价结论分为支持和不支持。
1、支持。专家评价分数60分(含)以上,中期评价结论为支持。
2、不支持。专家评价分数60分(不含)以下,中期评价结论为不支持。
(三)技术指标完成60%(不含)以下的,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中期评价结论为不支持。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项目结题处理。
(一)因承担单位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任务书要求实施的项目。
(二)中期评价结论为不支持的项目。
第十二条 结果运用。
(一)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的,将项目单位纳入诚信管理“红名单”,提升科研诚信等级。
(二)评价结论是科技资金是否支持的主要依据。“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的,资金按任务书约定额度的100%支持;评价得分为70分(含)-80分(不含),资金按任务书约定额度的80%支持;评价得分为60分(含)-70分(不含),资金按任务书约定额度的70%支持。
(三)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项目发放验收合格证书。验收最终结论为不合格和结题的项目,前资助类项目视情况收回尚未使用的科技资金,并且从验收不合格确认之日起2年内限制申报项目;后补助项目不兑付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照《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331 号)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并终止该项目。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不配合评价工作的;
(二)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的目标和任务,或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
(四)违反科技伦理,.或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的;
(五)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
(六)项目执行过程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事项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事项进行变更的,应履行报批程序(申请表见附件3)。
(一)需要变更项目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和项目组成员等的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及时向市科技局主管处室和监督处报批。
(二)因客观原因需调整项目参与单位、经费预算的,经主管处室和监督处审核后,由主管处室报局党组会审议。
(三)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确因不可抗力需变更的,由业务处室组织专家论证,报局党组会审议。
(四)项目提前验收评价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提前3个月以上且不超过执行期一半的验收项目,经主管处室和监督处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五)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评价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第-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1年。延期验收评价6个月以内的,经主管处室和监督处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延期验收评价6至12个月以内的,经主管处室和监督处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未提交验收资料的、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后6个月内未提交第二次验收资料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按不合格处理。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未提交验收资料的前资助项目,视为拒不验收,视情况收回尚未使用的资金,并纳入失信管理,限制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评价工作按照《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31 号)有关规定,实施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并接受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工信局纪检监察组和局机关纪委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其它未纳入“长沙市科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项目验收(中期)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