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关于开展2022年度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长发〔2021〕21号),打好科技创新攻坚仗,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拟对已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运营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长科发〔2021〕42号)对已认定(备案)后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运营补贴支持,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符合以下规定事项的给予运营补贴支持:
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在孵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库,按年度每家 0.5-1 万元补贴该企业所注册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同一家企业入驻孵化平台后,从第四次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起,不再对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发放补贴);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 2-3 万元的标准,按年度补贴给该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同一家在孵企业,在同一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对孵化平台的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申报主体
已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三、申报程序
1、申报采取网络在线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登录长沙市科技局门户网站(http://kjj.changsha.gov.cn),进入“长沙市科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填写《2022年度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补贴支持资金申请表》(计划类别为“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补贴支持资金”),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1)2022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2)孵化器、众创空间与当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入孵协议和入驻协议;(3)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2022年房租资金流水(免租无房租资金流水需提供盖章的免租说明,如为股权投资孵化企业,可不提供房租资金流水,但需提供投资平台与孵化器、众创空间股权关系证明、投资企业入股协议书及银行转账证明);(4)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场地的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托管、租赁协议);(5)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补贴支持资金申请表(含水印的签字盖章扫描版)。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11日
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长发〔2021〕21号),引导长沙科技企业孵化器(包含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创业团队、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的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围绕长沙市22条产业链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认定管理,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运营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鼓励各区(县)市、园区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助推本区域内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 认定为市级孵化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运营时间一年以上,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至少2名已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且获得相关证书。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不少于50%。
(三)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
(四)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以自有资金投资至少1家在孵企业,或引入第三方资金投资2家及以上在孵企业。
(六)上一年度毕业企业不少于1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第七条 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运营一年以上,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或可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3年自主支配权,保证众创空间的持续、稳定运营。提供的在孵企业或团队的使用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50%。
(三)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5家(个)。
(四)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及初创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不少于1个。
(五)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八条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平台提供给在孵企业及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含但不限于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公共餐厅咖啡厅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第九条 已获得国家、省级认定(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纳入市级孵化平台的支持范围,但不可再申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十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注册地在孵化器场地内。
(二)租赁面积一般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在孵时间超过6个月,符合以下条件中至少一项即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三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200 万元;
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5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以科技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群体。
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第四章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补贴支持。经评审认定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授牌,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贴的支持方式,一次性给予孵化器50万元、众创空间20万元补贴。
第十四条 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补贴支持。已认定(备案)后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运营补贴支持,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符合以下规定事项的给予运营补贴支持:
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在孵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库,按年度每家0.5-1万元补贴该企业所注册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同一家企业入驻孵化平台后,从第四次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起,不再对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发放补贴);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2-3万元的标准,按年度补贴给该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同一家在孵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对孵化平台的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金融支持。以合作设立专项投资基金的方式,重点投资在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及优质的在孵企业或创业团队。鼓励和引导银行、担保、天使基金及风险投资等机构给在孵企业或创业团队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五章申报与监管
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发布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向推荐单位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推荐单位进行受理审查,并将通过受理审查的材料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经过党组会审议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与市财政联合发文,认定为市级孵化器或市级众创空间,按程序拨付认定资金并颁发牌匾。
第十七条 运营补贴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核定的方式。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公布申报指南,常年接受申报,每年3月31日前申报的资金纳入当年预算。
第十八条 运营补贴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依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名单,核实申报运营补贴的金额数;
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核定结果报党组会,通过后公示,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在依法实施审计、财政绩效等检查时,发现相关单位(企业)在申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及申请运营补贴的过程中存在申报材料不真实、对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备案、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享受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补贴政策,解释权归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二条 原《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长科发〔2018〕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