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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长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7 09:40:58点击率:10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长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21〕1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长沙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长沙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

  长沙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21〕13号)规定,结合长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安排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用于生猪产业发展和流通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引导生产、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结合长沙县实际,重点向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向倾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生猪产业发展和流通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牵头制订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

  (四)对奖励资金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督促、监督奖励资金项目实施;

  (五)监督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生猪产业发展和流通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

  (二)参与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审核;

  (三)监督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各镇街负责:

  (一)认真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对所属辖区参与奖励资金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汇总统一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三)监督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参与本辖区县农业农村局奖励资金项目验收。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使用范围:

  (一)生产环节。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等。

  (二)流通加工环节。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

  (三)生猪防疫支出。主要用于县、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生猪防疫(疫情监测与处置、病死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等)。

  (四)生猪养殖保险支出。主要用于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补助等。

  (五)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产业发展与生猪生产流通的项目。

  第八条  使用对象:

  动物防疫机构、生猪养殖保险承保机构、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粪污处理、冷链物流、仓储、加工单位。

  第九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

  补助方式:奖励资金可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同一年度内,对中央或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补助标准:

  1.建设类补助标准:建设类补助标准控制在项目总投入的30%内(含)。重点扶持项目(大围子原种场、国家及省级标准化示范场设施建设)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最多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含)。

  2.原种猪引进补助标准:引进不分公母,每头补助1000元,单个种猪场奖补资金不超过10万元。

  3.生猪养殖保险补助标准: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保费县级补助10%。

  4.动物防疫经费补助标准:根据当年各镇街(动物防疫机构)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开展情况,适度安排动物防疫补助经费。

  5.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产业发展与生猪生产流通的项目资金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满足的条件: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相关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常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基本做到自繁自养;取得县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主动配合县、镇街动物防疫机构防疫监督管理,免疫程序科学、合理,兽药、饲料使用规范,无使用违禁药物记录,无环境污染事故。

  (二)粪污处理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相关制度健全、完善,财务管理规范;选址和建设符合防疫及环保要求;具备猪粪便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相应的设施、设备,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动配合县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冷链物流、仓储、加工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相关制度健全、完善,财务管理规范;有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许可,加工(仓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符合消防、防疫、自然资源、环保等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的资料:

  1、长沙县   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表;

  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规模化生猪养殖户近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记录等;

  3、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说明、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的目标任务、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资金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县农业农村局发布年度奖励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奖励资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途径及实施期限,在县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粪污处理、冷链物流、仓储、加工单位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书,向项目建设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初步审查、核实和筛选,并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审查合格的项目。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镇街道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考察、审核,初步确定年度奖励资金项目库入选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库入选名单在长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县农业农村局以文件形式公布年度奖励资金项目库入选名单。

  (六)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进度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

  (七)县农业农村局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对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程序及要求: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县农业农村局会同镇街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验收。县财政局视情况对项目进行抽查抽验。

  验收合格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长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星沙时报》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印发资金拨付文件,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主体应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单位,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审核管理档案,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项目单位违反规定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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