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长沙市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长沙市天心区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心经开区、各街道、区直机关各相关单位、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区“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建设,区商务局制定了《长沙市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商务局
2023年3月1日
长沙市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对产业转型升级进程中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加快我区“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四新”经济,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新工业革命以及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以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嵌入和深化应用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根本导向,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为内核并相互融合的新型经济形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天心区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金融机构仅要求独立核算)。
第四条本细则由天心区商务局组织实施,发布年度企业申报通知,受理企业申报,组织评审并授予“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认定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在天心区正常经营满两年以上。
2、企业管理规范,在技术、模式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3、企业发展方向明确,“四新”特征明显,符合中央、省、市、区的产业发展导向。
4、企业示范作用明显,具有健全的企业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技术条件和服务环境;企业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对全区“四新”经济发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申请表;
2、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报告书;
3、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荣誉证明及特殊行业的许可生产、销售的批文等。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及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6、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相关材料(如近两年内获得的获奖证书、资格认证证书、市级以上科技立项证书、企业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证明等)。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由天心区商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申报单位先向所在园区或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园区或街道完成初审后,由区商务局负责汇总初审结果。
(三)复审:汇总初审结果后,由区商务局组织相关区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拟定“四新”经济示范企业名单,经区商务局党组讨论研究决定通过。
(四)公示及发文:最后由区商务局在天心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商务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无异议或经调查认定不影响结果的企业,由区商务局联合相关区直部门发文明确。
(五)授牌:对发文认定的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进行授牌。
第八条 相关支持:
对被认定为天心区“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的:
(一)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优先推荐享受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并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宣传推广;
(二)优先推荐申报长沙市及天心区人才政策、申报高层人才、高技能人才及特色产业人才认定,并按政策享受落户、购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政策补贴。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企业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以虚假资料申报其他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2、具有偷税漏税、重大安全、环境污染、恶意欠薪及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良情形的;
3、其他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第十一条 本认定细则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