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2023年项目申报
关于开展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2023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湖南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规划—湖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湘政发〔2021〕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为做好2023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工作,决定启动引导资金湖南省2023年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结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有针对性的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接“十三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进行转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2.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结合湖南科技创新新坐标,突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县域经济、乡村振兴的部署,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220号),支持县市区围绕其主导产业,依托产业龙头企业建设研发实验室、技术中心等,培育市州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撑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市州内择优立项,优先支持县市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1.限额推荐申报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每个市州不超过2项。每个项目申请经费不超过80万元。
(2)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受“五好”园区表彰高新区所在县市、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承接2023年省旅发大会市州的县市,每个不超过3项;其他县市区每个不超过2项。每个项目申请经费不超过80万元。
2.项目申报单位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湘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较强研发条件、研发能力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2022年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央在湘企业不得牵头申报。
(2)已牵头承担引导资金项目,以及省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引领计划、重点研发计划、十大技术攻关计划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单位,不得牵头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
(3)已牵头承担引导资金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单位,不得牵头申报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
3.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发工作的科技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含)以下,拥有较强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过去3年内,在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中无不良记录。
4.其他要求
(1)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成果来源须是“十三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转移转化方式须是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提供2022年以来的且在执行期内的转让或许可合同复印件。
(2)项目支助方式采取直接补助,实施期限为2年。
(3)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执行;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引导资金经费的2倍,项目立项后,引导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
。三、申报与推荐1.申报方式。项目申报采取网络在线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登陆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kjt.hunan.gov.cn),进入“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管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在线注册、申报及推荐操作具体流程详见信息系统首页“系统使用说明”)。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推荐方式及要求。各推荐单位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对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通过“科管系统”在线完成项目申报推荐,出具推荐文件。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由市州科技局初审,会同市州财政局汇总,联合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
(2)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
市州(不含省直管试点县市)项目由市州科技局初审,会同市州财政局汇总,联合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
省直管试点县市项目由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联合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
四、申报受理时间
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1月28日,推荐单位系统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推荐文件加盖公章后,于2022年12月7日前寄送至省科技事务中心咨询评审部(以寄出时间为准)。
五、立项安排
省科技厅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纳入项目储备库。经评审论证,择优分批下达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有条件的地方给予立项项目一定额度的资金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