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招华智能获得技术攻关项目400万,恭喜金斧子获得项目资助113万,恭喜爱问科技获得原创文化项目114万,恭喜鑫金泉获得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项目135万,恭喜企拍文化获得创业资助80万.
助力中国创新企业腾飞
一站式创新企业服务平台
免费咨询
400-808-2928
一站式解决方案
全流程跟踪
高成功率
高品质服务

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实施计划

发布时间:2020-12-16 00:00:00点击率:11

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方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得到依法迅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范围

1.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范围。知识产权案件包括:(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2)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

(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第7条)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执行

(一)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阶段申请保全

2.诉讼保全申请、担保及其数额。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责令申请人提供行为保全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3.诉前保全申请、担保及其数额。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一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4.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如何采取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条、百零一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五十六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如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主体。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审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6.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7.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交纳的费用。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外国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申请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申请执行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申请执行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不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

8.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

(三)如何查找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9.查找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供人民法院核实与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财产情况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资金、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条、第五条、第六条)

10.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义务的处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11.执行人员的保密义务。执行人员不得调查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12.人民法院发现财产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等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13.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限以及如何续期。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14.人民法院控制住财产后如何确定财产的参考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一般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参考价将作为确定财产拍卖起拍价或变卖价的参考。

(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条)

15.人民法院确定财产价值后如何变价。人民法院一般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变价原则上应首先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

(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wenzhang

全国服务热线:400-808-2928
深圳总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二期4栋20楼2002
特讯法务(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二期4栋20楼2002
广州市特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百商业大厦新翼30层
上海讯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615号南门 (花圃路上)和平舍W1-2
长沙特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喜盈门国际大厦11楼11007-11008室

扫码添加微信咨询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在线咨询

微信客服

服务热线

400-808-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