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长沙县2021年度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按照长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激励政策》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13号)(以下简称《政策》)的要求,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面推进商贸流通创新发展和消费升级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县域范围内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及相关主体。
相关商贸流通企业是指行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等的商贸流通企业。
规上商贸流通企业是指纳入国家统计系统的商贸流通企业。
相关发展商贸流通的主体是指涵盖商贸流通环节的各发展商贸流通的主体,如行业协会、纳入社零统计的集团分解企业、分公司、建设商贸流通载体的企业等主体。
为鼓励融合创新发展和农产品上行,《政策》中第五条第四点鼓励融合创新发展的规上商贸流通企业和《政策》中第六条第二点第一小点的县内农产品流通企业是指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涵盖上述主营业务即可。
二、申报时间
(一)项目申报时间:8月31日前,向长沙县商务局商贸流通发展科进行申报。
(二)单个项目相关数据、投资额等佐证材料的时间原则上在2021年自然年度内。
三、项目申报条件及说明
(一)支持载体建设
1.鼓励新建商业集聚区。新建符合规划的2万㎡以上的大型商超、专业市场和5000㎡的特色商业街等商业集聚区,项目竣工投入使用两年内,以实际使用且税收关系属地管理的商务面积计算,入驻率达50%、70%、90%以上,且自持比例达5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30元/㎡、40元/㎡、50元/㎡的奖励,分年兑付。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以实际使用且税收关系属地管理的商务面积是指入驻商超、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等商业集聚区的企业注册、缴税均在长沙县行政范围内。
2.鼓励商业集聚区提质改造。2万㎡以上的大型商超、专业市场和5000㎡的特色商业街区等商业集聚区,由运营主体对其软件和硬件设施提质或完善集中收银(商场、超市)并统一结算,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集聚区规范运营。鼓励2万㎡以上的大型商超、专业市场和5000㎡的特色商业街区等商业集聚区的运营主体通过业态创新、聘请专业团队、整合资源等提升运营能力。商业集聚区整体年度营业额和县级经济贡献增长达20%以上,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引进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县级经济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多次申报该奖励政策的企业,本次申报的营收和县级经济贡献不能低于上次申报金额。
(1)集聚区规范运营中整体年度营业额采用集聚区内规上企业的营收和税收进行核算,同时申报该项的集聚区要求运营一年(含)以上,按其营收和税收增长达20%、40%、60%、80%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40万、60万、100万元的奖励。
(2)规范运营中的“新引进企业”一是指在运营一年(含)以上的集聚区内新注册并纳税在我县的企业,同时“新引进企业”的数量不低于5家、县级经济贡献共计达20万元以上,按县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运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集聚区为统一收银的以规上运营主体的营收和税收进行核算。
(4)特色商业街区是指汇集该类行业的知名企业,已形成全县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主题鲜明的商业区域。
(二)引进和培育市场主体
1.重点引进和培育引领型企业。(1)对规上商贸企业年度营收达一定规模,且年度累计增速达到同类别行业平均增速的,分行业给予相应奖励(如企业为当年月度新增单位,无法体现增速的,则以营收为奖励依据)。其中对汽车类行业营收达到1亿、3亿、5亿、8亿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10万、15万、20万奖励;除汽车类以外的其他批零业营收达到5000万、1亿、2亿、4亿以上的,分别给予4万、8万、12万、15万奖励;住餐业营收达到800万、1000万、2000万、4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5万、8万、10万奖励。
2.积极引进和培育成长型企业。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规上商贸流通企业。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和县级经济贡献增速达到20%以上的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多次申报该奖励政策的企业,本次申报的营收和县级经济贡献不能低于上次申报金额。
3.精准培育品牌化企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运营企业,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全国高品质步行街等称号的运营企业,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大力培育企业规模化。(1)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扩大规模。规上商贸流通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展会,按其展位费和布展费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规上商贸流通企业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宣传推广且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鼓励企业连锁经营,扩大规模。对商贸流通企业设立连锁门店,按其规模和投资给予一定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业连锁经营涵盖两种模式,一是企业新开直营连锁门店,按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二是企业在长沙地区新开加盟连锁门店,需达到连锁门店6个统一标准(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理、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且门店数达10家(含)以上,给予每家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两项每家企业累计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创新发展
1.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及运营。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建设和推广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认证认可、线上平台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的新建创新平台,按其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的现有创新平台,按其年度运营推广费用的50%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商业模式创新。(1)培育定制化、体验化、社交化等新型商业模式,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2)推进24小时无人店建设,单个店铺投资额必须在5万元(含)以上,营业面积必须在20㎡以上,按其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鼓励技术创新及应用。鼓励规上商贸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加快企业的流通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进程,经认定为技术创新及应用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融合创新发展。鼓励规上商贸流通企业与农业、工业和旅游、文化等相关产业跨界融合,延长服务链条,实现协调发展,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①技术创新及应用、商业模式创新涵盖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鼓励实体零售企业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流网、区块链等技术,优化交易流程、支付方式和配送模式。鼓励餐饮、家政、商超等商贸企业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通过直播电子商务、社交营销开启“云逛街”等新模式,探索“互联网+餐饮”“互联网+家政”模式,无人商店、建设“智慧商店”“智慧商圈”,加速线上线下消费融合。鼓励有条件的街区加快数字化改造,提供全方位数字生活新服务。拓展无接触式消费体验,鼓励办公楼宇、住宅小区、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布局建设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智慧驿站、智慧书店。发展直播经济,鼓励政企合作建设直播基地,加强直播人才培养培训。引导电商企业以数据为依托,精准匹配网络消费新需求,大力发展个性化订制、柔性化生产,打造“小而美”网络品牌。引导实体企业加快推广农产品“生鲜电子商务+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服务新模式。支持品牌连锁店实施共同配送、集中配送,支持管理技术创新,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推动连锁店智慧化发展。支持开展社区团购、社交电商、无人商店、夜间经济、“宅经济”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
(四)促进消费升级
1.推动城市消费升级
(1)支持举办各类节会活动。鼓励知名规上商贸流通企业和协会举办主题鲜明的节会活动开拓市场和促进消费。经事先备案,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20%给予一定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节会活动需满足:①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是指年度举办主题鲜明的节会活动总投资额(含宣传和硬件投资等费用)为50万元以上。②知名规上商贸流通企业是指纳入统计系统的规上企业或纳入集团分解企业。③经事先备案是至县商务局备案,填写相应汇总表。商场、超市等主体到商贸综合协调事务中心报备,其余主体到商贸流通发展科报备。
(2)鼓励引进品牌专店。对区域内新引进国际或国内品牌(服装、珠宝、手表、箱包)并设立专店的商场运营方,按国际和国内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国际或国内品牌需在我县首次设立门店,并且品牌列入世界品牌实验室“世界500强”名录中。
(3)支持城市共同配送发展。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大型批发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新建和利用现有设施等打造共享物流模式,开展共同配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等。按其年度承接共同配送业务总量或新购置冷链车、新建信息服务平台、新建配送中心和云仓等投资额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①对提供共同配送服务,且服务客户达到10家(含)以上、年配送业务量达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②新购置冷链车:新购置冷链车为每台5万元-10万元、1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1万元、2万元、3万元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且新购置冷链车必须为自用,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③新建信息服务平台是指对为长沙市城市配送提供信息服务且注册会员不得低于500户(含)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为长沙市提供仓储供应信息发布、仓储需求对接服务且注册用户数不得低于1000户(含)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平台投资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④新建配送中心和云仓等共享物流涵盖新建和利用现有设施打造城市共同配送的共享物流模式,且面积在5000㎡以上(冷库为500㎡以上),同时为3家(含)以上企业服务,其中冷库为2家(含)以上企业服务。验收合格后,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推动农村消费升级
(1)支持农产品上行。①我县大型餐饮、连锁超市及菜篮子配送企业采购县内农产品基地的产品,按其年采购额的5%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②县内农产品流通企业的产品直供配送大型餐饮店、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的,按其年供应额的5%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③对其年度快递费达到10万元以上且年度线上销售农产品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按其年度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农产品上行中县内农产品流通企业直供配送的单位个数需在10家(含)以上,同时申报企业必须在长沙县内有农产品种养殖基地。
(2)支持农村物流节点建设。打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上行“最后一公里”,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县域内行政村为单位新设立直营或加盟寄递点。直营寄递点按其投资额的20%给予一定的奖励,加盟寄递点按其规模给予一定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加盟寄递点需面积在30㎡(含)以上,且新加盟个数达到10个(含)以上,给予每个加盟寄递点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激活农村消费潜能。鼓励规上知名商贸流通企业和协会举办区域性且具有农村市场特色、主题鲜明的节会活动激活农村消费潜能。经事先备案,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20%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农村节会活动需满足:①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是指年度举办区域性具有农村市场特色、主题鲜明的节会活动的总投资额(含宣传和硬件投资等费用)为30万元以上。②知名规上商贸流通企业是指纳入统计系统的规上企业,且集团分解企业纳入此次范围。③经事先备案是至县商务局备案,填写相应汇总表。商场、超市等主体到商贸综合协调事务中心报备,其余主体到商贸流通发展科报备。
3、推动绿色循环消费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商贸园区新建和改造节水、节电、节气等方面的设备实施,培育一批绿色商场、绿色餐饮、绿色回收消费、绿色食品供给等绿色商贸流通企业,按其级别(国家级、省级)或投资额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绿色循环消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37号)、《湖南省两型认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两型仓储企业》《湖南省两型餐饮企业》等相关标准,经商务部和湖南省商务厅认定的相关商贸流通企业,按国家级、省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新建和改造节水、节电、节气等方面的设备设施,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按照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项目申报资料:
(一)共性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分析、效益分析、承诺事项等);
2、《长沙县商贸流通专项资金申报表》;
3、营业执照;
4、2021年度审计报告(暂无审计报告的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及财务章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
5、2021年度纳税(免税)证明(纳税申报表);
(二)需提供的个性证明材料:
1、支持载体建设
(1)商业集聚区的新建和提质改造需提供:①项目建设国土、规划、报建等前期审批手续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备查);②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消防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备查);③项目详细情况说明(含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总投资、建成后使用情况、效益分析等);④项目相关的服务合同、投入和支出凭证等。
(2)商业集聚区规范运营需提供:①集聚区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纳税情况等证明资料(含2020年和2021年);②与专业机构签订的运营协议、运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运营项目等情况。③商业集聚区运营情况分析报告(含项目规模、运营情况分析、效益分析等),相关的服务合同、投入和支出凭证等。
2、引进和培育市场主体
(1)品牌化企业免申即享无需提供共性材料及个性材料;
(2)企业参展需提供:①参加省级以上展会证明材料,含文字方案、展会介绍和照片等;②展位和布展等相关合同、投入和支出凭证等票据和证明材料。
(3)电视台宣传推广需提供:①参加省级以上电视台宣传推广的证明材料;②宣传推广的相关合同、投入和支出凭证等资料。
(4)企业连锁经营需提供:①连锁门店(直营和加盟)的营业执照、情况介绍和门店图片等证明材料;②加盟协议、6个统一中3(含)个以上统一证明材料、投入和支出等证明资料;③汇总营收的政策材料。
3、鼓励创新发展
①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及效果(含项目规模、运营情况分析、效益分析等);②项目建设、运营和推广的合同、投入和支出凭证等证明资料。
4、促进消费升级
(1)各类节会活动需提供:①2021年度项目单位提供服务或举办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活动的方案、企业签到表、活动主要成效分析等证明资料;②2021年度与举办活动相关的合同、投入和支出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2)鼓励引进品牌专店需提供:①与品牌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②品牌专店的经营场地证明和业务开展的证明资料。
(3)支持城市共同配送:
共同配送奖励单位需提供:与服务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和2021年实际发生业务的结算证明(付款凭证)。
新购置冷链车需提供:①购置车辆的票据凭证等证明材料;②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车辆证明,车辆必须登记在申报公司名下。
新建信息服务平台需提供:①信息平台建设、运营、效益情况分析及主要功能模块介绍;②平台服务功能、注册会员数量的相关资料;③平台建设和运营方的情况及经营情况。
新建和改建配送中心和云仓需提供:①项目建设国土、规划、报建等前期审批手续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备查);②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消防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备查);③项目详细情况说明(含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总投资、建成后使用情况、效益分析等);④相关的服务合同、投入和支出凭证等。
(4)支持农产品上行
采购基地产品和直供配送需提供:①采购协议(合同)、支付凭证等;
年度快递费用补贴需提供:①线上销售农产品达1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含交易后台记录、银行流水等);②快递费用凭证(结算单据或合同、协议)
(5)支持农村物流节点建设需提供:①连锁寄递点(直营和加盟)的营业执照、情况介绍和门店图片等证明材料;②加盟协议、投入和支出等证明材料;
(6)推动绿色循环消费
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需提供:国家级或省级的认定证明材料;
新建和改造节水、节电、节气等设备需提供:①项目建设(改建)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等证明材料;②项目投入、支出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公开申报。依据本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各镇(街)进行申报,各镇(街)初审后,统一报送县商务局商贸流通发展科。
(二)项目审查。县商务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入库、实地考察、项目及资料的审核。
(三)项目抽审。县财政局对经县商务局审核合格后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抽审。将抽审情况向县商务局反馈。
(四)项目联审。由分管副县长组织县商务、县统计、县住建、县税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对联审合格的项目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并出台联审会议备忘录。
(五)项目公示。申报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商务局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网站、《星沙时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县商务局向县财政局出具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函(函件明确对项目的详细审核情况)。县财政局根据来函,与县商务局共同提出资金安排计划。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相关规定以转账方式拨付至部门或项目单位,县商务局督促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计划开展项目实施。
六、相关说明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一致。
(三)各资金申报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符合规定的对象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奖励,原则上单个企业不能申报超过2个支持方向。
(五)申报材料按标准胶装成册,一式两份。申报材料顺序请严格按照申报指南中所需提供材料的顺序,尤其是项目个性证明材料。所有票据和证明材料查阅原件,装订复印件。票据材料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材料加盖企业行政公章。